名称: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3363989212
地址: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反映该公司存在异味,当日委托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对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进行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检测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检测频次3次/1天。2025年8月22日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0811008)显示:该公司厂界下风向监控点1#、3#第一组臭气浓度检测结果分别为22、21,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的臭气无组织气体排放标准(2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1日 熊一攀)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11日 熊一攀)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涉气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检测因子为臭气浓度,硫化氢、二硫化碳。
2、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共3张。证明: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为20。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0811008)及检测报告签收、送达回执单。证明:该检测报告签收时间;检测报告已送至企业;厂界下风向1点位臭气浓度最高值22,厂界下风向3点位臭气浓度最高值21。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2日 熊一攀)1份。证明:执法人员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5、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采样人员上岗证。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0811008)符合要求。
6、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1日 熊一攀)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11日 熊一攀)1份。证明:对赛得利(九江)纤维有限公司责改问题进行复核,并委托江西力圣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厂界无组织废气检测,检测因子为臭气浓度。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0911001)及检测报告签收、送达回执单。证明:该检测报告签收时间;检测报告已送至企业,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未超标
9、金毅文、李永辉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提出我司在本次检测中均适用“1.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我司所有生产原料、工艺均不涉及排《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中的大气污染物:2. 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仅臭气浓度超标;3.单次监测值超标倍数≤0.2倍,即≤24(标准20),符合要求;4.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仅第一次检测结果(13:45-14:45,1小时)超标,连续的第二次,第三次采样结果均达标,9月11日复测达标。”四项免罚适用条件,特申请本次行政处罚予以豁免。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免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开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强化员工操作规程;
2、要求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异味及时溯源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