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江西联达金砂湾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947785857
地址: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自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28日未对CEM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我局执法人员按规范流程使用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浓度为90.571mg/m³,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的二氧化硫标气,对你公司CEMS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二氧化硫因子全流程通标测试,200秒时数据已稳定,三次通标数据分别为73.22mg/m³、70.76mg/m³、71.87mg/m³,示值误差为-18.621%。
以上结果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通全流程标气响应时间200秒内数据达到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90%(81.5139mg/m³)以上和示值误差不超过±2.5%(相对于仪表满量程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8日 李清)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8日 李清)6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CEMS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7月3日至检查当日未开展运维;二氧化硫因子三次全流程通标测试均不合格,未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
2、江西联达金砂湾冶金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CEMS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复印件6张。证明:江西联达金砂湾冶金有限公司需安装CEMS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已完成验收。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30日 李清)1份。证明:执法人员询问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4、上海神开气体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证二氧化硫标气(批次编号L197810072)和氮气标气(批次编号L226405125)。证明:标气符合要求。
5、江西联达金砂湾冶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9日 李清)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29日 李清)2份。证明:对江西联达金砂湾冶金有限公司责改问题进行复核,企业已完成整改。
7、金毅文、胡兰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5〕14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在责改期内完成运维合同签订并自行监测、市执法监测时数据正常,均未出现超标。并于2025年10月20日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适当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5〕11号)后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在我局网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规定:“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未维护设备;处罚幅度(A)/万 8≤A<14。”结合企业2025年7月3日至7月28日,烟气集气脱硫塔CEMS在线监测设备无任何运维记录,也未向我局进行报备;二氧化硫因子全流程通标测试不合格,示值误差超差,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