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674518343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省厅交叉检查组交办“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中酸碱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箱(包含液位差、压差及吸附温度)等运行参数自2025年8月12日至8月25日中共9天的记录均一模一样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与省厅交叉检查组反馈的问题一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日曹海锋)2份现场照片共6张。证明:2025年9月1日,根据省厅交叉检查组反馈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中酸碱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箱(包含液位差、压差及吸附温度)等运行参数自2025年8月12日至8月25日中共9天的记录均一模一样,与设施真实运行情况不符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情况如下: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发现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与省厅交叉检查组反馈的问题一致。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8日曹海锋)1份。证明:省厅交叉检查组8月28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设施现场检查和我局执法人员9月1日现场核实发现的问题与你公司未如实记录设施运行台账的问题相符。
3、《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江西塑星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4、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需要记录的信息。
5、污水处理站DA009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台账实际记录的信息。
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提出我司收到问题反馈后两日内已完成全部整改,并已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污染或危害后果。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我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实际整改效果以及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免罚有关规定,对本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免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污水站操作人员的操作流程培训,强化员工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污水站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查,确保污水站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