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权力运行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426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不罚〔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10-21 15:00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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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名称: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8QWK57B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对省厅交叉检查组交办“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4年9月正常生产至今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无法提供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验收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日秦建军)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共4张。证明: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以来,至今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日秦建军)1份。证明: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2024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以来,至今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日秦建军)1份。证明:秦建军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             

4、《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新型包装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证明:该公司项目取得了环保部门的批复。

5、生产报表、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证明:2024年9月该公司已投入生产。

6、九江市彩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该企业在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行政许可。

7、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10月20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提出我司在2025年9月4日完成了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我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实际整改效果以及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免罚有关规定,对本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免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持续加强环保管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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