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2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5272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08-20 13:25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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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名称:江西松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EA16XT0C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文桥乡工业小区

2025年5月12日,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编号为2025051000405的转办件,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0万建筑材料项目(项目统一代码为:2501-360429-04-04-469307)现场已建成建筑材料破碎机组一套,两条生产线(机制砂、碎石子),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水洗轮、振动筛、铲车等设备,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12日欧阳斌)、《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5月12日欧阳斌)。证明:江西松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建筑材料项目”建设内容及投入使用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4日)2份(黄国立,欧阳斌)。证明:法定代表人黄国松及现场负责人欧阳斌来确认建设内容、投入使用时间及现场情况

3、江西松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5、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厂房为租赁的不属于公司财产;

6、2025年04月电费发票1份。证明:项目已投入生产事实;

7、汪晓飞、鲍火斌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5〕9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该公司厂房为租赁的,实际总投资额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固定资产合计544308元,因企业生产时间较短(生产时间: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贰拾玖元贰角肆分(¥544308×3%=¥16329.24)。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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