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5-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994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05-29 09:30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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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当事人名称:湖口佰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E53P5M3M

地址:湖口县海山社区吴迪村6组7号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九江浩楠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不明物料。进一步核实发现湖口佰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杰公司”将钢渣(总重量456.4吨)露天堆放于九江浩楠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无任何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且将部分钢渣倾倒于厂区门口外,用于平整路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2月25日 黄光)、《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2025年2月25日 黄光)。证明:佰杰公司在九江浩楠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钢渣,钢渣堆放无任何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钢渣来源及钢渣属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 黄光)1份。《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 张鞋平)1份、《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7日 何秀龙)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3、《焖罐渣买卖合同》1份。证明: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钢渣卖给佰杰公司;

4、佰杰公司、九江腾达航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证明:钢渣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

5、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佰杰公司环保管理协议。证明:明确钢渣污染防治措施;

6、九江浩楠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张鞋平)、张鞋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鞋平的身份;

7、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证明: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具备钢渣综合利用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

8、湖口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出利用备案表。证明: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钢渣跨省综合利用处置已备案;

9、佰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10、过磅单。证明:钢渣清理后的过磅记录(总重量456.4吨);

11、胡兰文、金毅文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5〕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5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已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于2025年5月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适当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5〕12号)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在我局网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以及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上述条款处罚细则中,涉及处置量(a)200≤a<500,裁量标准(万元):所需处置费用的2倍,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结合企业钢渣总重量为456.4吨,处置费用为17元/吨。及《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0000.00×50%=¥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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