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1-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0555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1-06 14:30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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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名称:九江市强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浩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DDDT8M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集镇

根据12345平台群众投诉反映流泗镇刘家湾西北方向约184米处有石子加工厂排放灰尘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湖口县流泗镇刘家湾西北方向约184米处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2、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6日蔡红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3月6日蔡红兵)。证明:该公司二苯甲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在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7日蔡红兵,宋骄)。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及原因;

3、《接受调查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江西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4、建设项目试生产回执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二甲酮、全氟壬烯氧基苯磺酸钠项目建成时间及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在湖口县流泗镇刘家湾西北方向约184米处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你公司“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12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12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报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提出你公司已于2024年12月5日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并于2024年12月18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恳请我局对本次行政处罚予以适当减免。鉴于你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湖环责改字〔2024〕12号)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在我局网站公示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及守法承诺书以及积极联系我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中建筑用石加工,需编制报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经第三方评估该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21.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处罚幅度(A)/万:5A10的规定。及《九江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五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认定依据。”第六条:“实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向实施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受理违法行为人的公开道歉承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要求其在全省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在湖口县流泗镇刘家湾西北方向约184米处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零捌元整(¥213600.00×3%=¥6408.00);

2.对你公司“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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