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常青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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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素华
2022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湖口县流泗镇长棉村狮子山脚附近有倾倒异味较重的废土和垃圾。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2022年12月10日至12月13日,你公司通过运输车辆将炉渣倾倒至湖口县流泗镇长棉村狮子山脚鱼塘,共运输了10车次,每辆车的货重在18吨左右,总计180吨左右。该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以上事实有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音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又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涉及处置量在20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泗镇长棉村狮子山脚鱼塘倾倒的炉渣约180余吨。经调查取证,现场处置费用计人民币26841.63元。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因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