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件。
二、案情简介
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开展非现场执法专项行动时,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江西某冶金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波动。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冶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7月3日至检查当日,未对CEM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执法人员使用标称浓度为90.571mg/Nm³二氧化硫标准气体开展全流程通标测试,200秒时数据已稳定,三次通标结果分别为73.22mg/m³、70.76mg/m³、71.87mg/m³,示值误差为-18.621%。测试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响应时间与示值误差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冶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依托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从数据异常中敏锐发现问题线索,实现了从“人海战术”到“科技赋能”、“精准锁定”的转变,成功运用“数据巡查+现场核查”的非现场执法模式,精准、高效地查处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不仅实现对违法企业的精准打击,更彰显了科技手段在环境监管中的核心作用。
来源: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