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08-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213738

5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之一(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

发布日期: 2022-08-10 15:15 责任编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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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5起典型案例,现予以转载。


案例1:伊犁州某热电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伊犁州某热电有限公司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1月17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热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显示该公司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年和2020年)应履约量339万余吨,已履约量297万余吨,未履约量42万余吨。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查处情况】

对其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处罚人民币2万余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本案作为伊犁州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清缴碳排放配额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该案对加强和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工作具有警示和促进作用。同时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法规、新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探索新的路径和方法。  

  



案例2:昌吉州某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现场调查核实,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事项,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规定。


【查处情况】2022年2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新疆某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的违法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对该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余元。


【启示意义】1.切实履行“双碳”相关要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须深入分析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实现“双碳”目标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研究需要做好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和认识,扎扎实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打好碳达峰碳中和这场硬仗。2.坚持“双碳”行为违法“零容忍”。该行政处罚体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对企业于未履约零容忍的态度,让违法企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消除企业对于碳排放权违法的侥幸心理,同时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违法必究的决心,以此鞭策相关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更好的完成“双碳”相关工作。3.持续探索执法新领域。此次依据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案,是对于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新突破,在新法规、新领域下对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履约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为全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奠定基础。




案例3:哈密市某矿产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案情简介】

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息件后,立即进行核实。2022年3月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矿产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2月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于2022年1月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评价批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矿区环境“脏、乱、差”,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旧机油桶随意露天堆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款29万余元。


【启示意义】

该案生态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线索来源离不开当地群众,正是因为人民群众有强烈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并进行举报。从而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紧盯每一个细节,不放过每一个线索,密切配合并保护、固定证据。生态环境局将继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新疆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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