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7-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9798

关于印发《湖口县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考核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24 16:20 责任编辑:湖口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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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小型水库、小型堤防的维修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标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县48座小型水库、3座小型堤防的运行实际,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湖口县水利局

2024年7月24日


湖口县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考核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小型水库及小型堤防安全管理员年度考核方案》(赣水建管字〔2016〕115号)、《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56号)、《江西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江西省乡村管理堤防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江西省小型水库防汛和安全管理手册》、《江西省国有堤防防汛和安全管理手册》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乡镇管理的小(1)型、小(2)型水库和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堤防。 

第三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管理全面推行“管养分离”,即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维修养护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物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四条  本方案所指维修养护是对小型水库及堤防进行经常性除杂、保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工程受损部位进行修缮、修复,通过购买服务后达到外观整洁、设施完整、操作灵活、功能完好的目的。

第五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遭遇严重水毁或者出现渗漏等严重影响大坝(堤防)安全,需要对工程进行除险加固的情况不属于本方案所指维修养护范围,由县政府筹措资金另行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维修养护要求

第六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安全管理员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小型水库及小型堤防安全管理员年度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聘用。小型水库及堤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工程日常运行观测。按照《江西省水利管理员使用手册》有关规定,对水库或地方水位、降雨量、水库渗流等进行观测,并做好详细记录。非汛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星期至少观测1次;主汛期(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每天至少观测1次;汛期(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每2天至少观测一次;当库区遭遇强降雨时,安全管理员按照县防汛指挥部要求加密观测;当水位达到批准的水库汛限水位(堤防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观测2次,并及时上报。

2、负责工程日常巡查检查。按照《江西省水利管理员使用手册》规定,对水库大坝、涵管、溢洪道等建筑物,堤身及穿堤建筑物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做好详细巡查检查记录。非汛期每星期至少巡查1次;主汛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后汛期每2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区遭遇强降雨时,安全管理员按照县防汛指挥部要求加密观测;当水位达到批准的水库汛限水位(堤防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上报乡镇防办。

3、负责小型水库库水位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县防汛指挥部批准的度汛方案。

4、负责工程日常简易维护。保持工程管理范围内外观整洁,坝坡或堤身无高杆杂草、灌木及雨淋沟等。上下游排水沟通畅,输、泄水建筑物过水断面无淤积及障碍物。闸门及启闭设备定期上油、防锈。防汛通道畅通。

5、发现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滑坡、裂缝、渗漏、塌陷等险情;启闭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大坝、溢洪道、涵管进出口,圩堤堤身及穿堤建筑物等部位存在小面积塌坑、缺损;工程现场储存的防汛物料被盗抢、工程设施被破坏、水库水质被污染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以便及时处理,及时维护。

第七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由维修养护企业负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共同监督。县财政局对维修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每年汛期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及堤防进行全面检查,汇总工程存在的问题,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试行)》(赣水建管字〔2015〕85号)进行测算,并报县水利局审查。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九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合同由各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期一年,到期后重新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期间终止合同的,应重新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合同、向社会购买服务文件等有关规定,会同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及验收工作。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日常督查与年底考核成绩各占50%。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汛前、主汛期、汛后)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维修养护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每年的维修养护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完成,做到质量合格,财务规范,并做好资料整编工作,每年一册,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或考核发现小型水库及小型堤防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不合格处理:

1、大坝或堤防管理范围内杂草丛生。

2、无日常运行观测、巡查检查记录,或运行观测、巡查检查记录存在造假行为;

3、工程发生重大险情,而安全管理员未发现或未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安全管理员,按照安全管理员聘用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并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员,扣减服务费用,并解除安全管理员聘用合同。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维养工程,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维养工程,给予相应的处罚。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口县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考核细则


湖口县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考核细则

安全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储备防汛物料的,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扣5分(主要防汛物料砂石料、块石应放置工程现场或附近,土工布、袋类通过合同供货的,视为有相应物料)。

2、未建立防汛抢险队伍的,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扣5分。

3、人员无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准确的,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扣5分。

运行管理方面:

1、标识标牌类别不齐全或数量不足的,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每缺1类扣10分。

2、存在明显破损、字迹不清的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每1处扣5分。

3、巡查频次不满足要求的,在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扣5分。

4、未按规定格式记录的,在各类水利督查中,每发现一次扣5分。

5、水库有未经过水利部门调度,违规放水情况,每发现一次扣5分。

6、放水调度记录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养护管理方面:

1、坝面植被高度超过30cm或坝面植被有人畜损坏、干枯死,以及坝面有土体裸露、雨淋沟,面积占比10%以内的各扣5分,10%-20%的各扣10分。

2、排水沟、溢洪道、贴坡排水等有明显杂草、堵塞的,没发现一次,每发现一次,每处扣10分。

3、大坝有明显渗流、裂缝、塌陷、隆起、动物洞穴、蚁害等病险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每项扣5分。

4、溢洪道内有高杆灌木、拦渔网、混凝土坎、淤积物等阻碍行洪物体的,每1处扣5分。

5、混凝土或砌石结构有明显裂缝、破损、剥蚀等病险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每1处扣5分。

6、坝下涵管(斜涵)砼或砌石结构有裂缝、破损、剥蚀等病险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每1处扣5分。

7、闸门、拍门等启闭设备锈蚀、变形,运转不灵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8、启闭房不整洁或有杂物,墙面、门窗破损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附加扣分项:

1、在水利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要求整改,但未做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10分

2、被上级水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做出通报或处罚,每个问题扣20分。

加分项:

积极配合完成上级检查,每次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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