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10-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2784

湖口县水利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23-10-10 15:18 责任编辑:湖口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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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案情简介:该当事人所属江东货 988 号运砂船舶(车辆)于2022年5月5日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砂石,在石钟山对面水域被湖口县水上联合执法大队查获,经查该船涉嫌盗采江砂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江西省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处理结果: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运砂砂船舶不得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该行为子以行政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肆拾伍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罚贰拾贰万伍仟万元整。

案情总结及提示:长江江砂被称为水中“软黄金”,随着长江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江砂价格水涨船高。在非法暴利的驱使下,不少违法分子铤而走险,携家带口,流窜于长江中下游水域,伺机疯狂盗采江砂资源,俨然成为一条牟取暴利的捷径。然而,随着国家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今后违法分子一旦被查获,或将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罚款额可达20万至200万元,甚至是货值金额的20倍,而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和工具也将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大生态的理念。但受经济利益驱使,各地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而非法采砂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大面积的非法采砂会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且在局部区域会造成桥梁基础外露,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即便是小面积偷采、乱采河砂形成的砂坑,也容易诱发游泳者的溺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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