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全省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3〕13号)《九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全市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水建管字〔2023〕17号)工作部署,决定自2023年8月起,用3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推动我县河湖面貌持续改善。为此,我办制定了《纵深推进我县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建管股 鄢 磊 联系电话:18720936010
河长办 黄恢宏 联系电话:0792-6321846
电子邮箱:515244040@qq.com
湖口县河长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纵深推进全县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全省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3〕13 号)《九江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纵深推进全县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水建管字〔2023〕17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我县河湖管理保护,坚决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动河湖面貌持续改善,努力建设幸福河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以造福人民、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按照务实、高效、管用的原则,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
二、明确行动目标
以建设幸福河湖为工作目标,通过攻坚行动,坚决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改善河湖面貌、提高水环境质量、提升河湖生态环境,使全县河湖得到有效保护,河湖环境持续改善。2023年底前完成河湖“四乱”问题全面排查,“清四乱”攻坚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起开始整治攻坚,逐年进行问题销号;202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攻坚行动任务,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动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明确行动范围
全县河湖管理范围内排查出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已纳入河湖圩堤管理范围内房屋问题整改等专项行动的,不再纳入本次行动排查整治范围。特别是对于在本次攻坚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各地要主动纳入攻坚行动范围。
四、问题处置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聚焦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发生时间,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分三种类别进行处置。
1.1988年6月前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个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影响的,可在消除影响后进行保留。
2.1988年6月以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一是对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二是对桥梁、码头等审批类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评价认定不影响防洪的,可现状保留;采取补救措施可消除影响的,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予以保留;影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
3.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五、行动内容
本次“清四乱”攻坚行动主要包括全面排查、整治攻坚、长效巩固等内容,2023年8月开始,2026年8月全面完成。
1.全面摸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2023年8月-2023年12月)
各地要结合河湖管护巡查、巡河检查、水利部河湖遥感图斑核查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逐河湖建立问题清单,并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公布《河湖“四乱”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附件1),认定问题严重程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形成《河湖“四乱”问题及整改台账(样表)》(附件2)(下称:问题及整改台账),于2023年12月1日前上报县水利局建管股。
同时,各地在开展摸底排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对确实无法在本年度整改完成的,可列入整治攻坚阶段完成。
2.全力整治攻坚,及时完成销号(2024年1月-2026年8月)
各地要压紧压实问题整改责任,针对摸底排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细化明确整治目标、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依法依规,全力推进整治攻坚,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完成销号。对于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协调和督办机制。对处置过程中新发现、死灰复燃、整治不到位的问题,要纳入整改台账持续整改直至销号。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清理整治销号流程(附件3)要求,及时履行整治销号手续,按照清理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做到动态销号,原则上202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查问题的销号工作。对于不能按期销号的,经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审核同意,可在销号截止日期前1个月申请延期(附件4),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其中:一般问题不得延期;较严重问题应当经由县级总河(湖)长审核同意;重大问题应当经由市级总河(湖)长审核同意。对于整改进度严重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提级督办。
从2023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水利局提交下一年度清理整治任务计划,各地当年清理整治任务完成原则上不得低于排查问题总数的30%。
3.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攻坚成果(2026年8月)
各地要以本次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为契机,不断夯实河湖管理基础,规范处置河湖“四乱”问题,认真总结行动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健全河湖“四乱”问题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四乱”问题再反弹。总结报告于2026年8月底前报县水利局建管股。
一要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力争在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划界工作。持续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对于不依法依规,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各地要及时整改,依法公告;对于因未开展河湖地形测量、水文分析等,导致前期划界成果与实际和法规不符的,要严格审查,依法依规修正。
二要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对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等涉河建设项目,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查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要常态化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影响行洪安全、批建不符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三要加大河湖管理执法检查。各地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和水行政执法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村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机制,强化河湖日常管理。要加强与水利、公安、检察机关互动,完善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的河湖监督检查体系,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杜绝重大问题发生,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湖管理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大的工作力度,确保“清四乱”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实施方案,推动行动落地落实落细。各地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责任人名单(附件5)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县水利局建管股。
2.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工作专班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及责任人、信息报送联系人,专门负责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工作,建议报送联系人员不轻易更换。二是月报制度。为切实推进好我县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工作,我局采取月进度报送制度,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工作进度(附件2)。三是工作通报制度。市水利局已将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纳入全市水利综合督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四是专项督办制度。对攻坚行动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县水利局将提请我办进行专项督办。
3.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设置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有关河湖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正面典型引导。同时要畅通公众知情渠道,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置并反馈。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对河湖“清四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民参与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4.强化激励问责。我办已将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纳入了年度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对于真抓实干、敢于动真碰硬、“清四乱”整治成效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进行通报表扬;对于河湖“清四乱”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的,进行重点约谈。
附件1: 河湖“四乱”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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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
一般 |
较严重 |
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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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乱占 |
围垦湖泊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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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的,或者超批准范围围垦河流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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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5000平方米以上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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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10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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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林木(堤防防护林、河道防浪林除外)1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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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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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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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调整河湖水系、减少河湖水域面积或者将河湖改为暗河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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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开发沙洲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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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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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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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围网养殖等非法占用水面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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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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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较严重 |
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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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乱采 |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水域滩地内从事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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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500 立方米以上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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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100 立方米以上的、500立方米以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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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县级以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100 立方米以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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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查河段或湖泊存在1艘及以上大中型采砂船或5艘及以上小型采砂船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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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检查河段或湖泊存在5艘及以下小型采砂船正在从事非法采砂作业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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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乱堆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村、掩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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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村、掩埋)重量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500 立方米以上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物料的 |
√ | |||
|
21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村、掩埋)重量1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50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物料的 |
√ |
|||
|
22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村、掩埋)重量1吨以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体积10立方米以下生活垃圾、砂石泥土及其他物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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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河湖水面存在1000平方米以上垃圾漂浮物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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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 |
严重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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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较严重 |
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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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乱堆 |
在河湖水面存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垃圾漂浮物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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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河湖水面存在100平方米以下少量垃圾漂浮物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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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乱建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或弃置严重妨碍行洪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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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严重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拦河渔具的 |
√ |
|||
|
28 |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别墅、房地产、工矿企业、高尔夫球场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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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布设妨碍行洪、影响水环境的光能风能发电、餐饮娱乐、旅游等 设施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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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堤防和护堤地安装设施(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设施除外)、放牧、耕种、葬坟、晒粮、存放物料(防汛物料除外)的,或者在堤防保护范围内取土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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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打井、开渠、挖窖、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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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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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申请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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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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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工程建设方案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 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小型建设项目的,或者未按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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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河湖“四乱”问题及整改台账(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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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河湖名称 |
所在县 |
所在乡镇 |
所在位置地理坐标 |
问题类型 |
问题描述(需定性、定量描述) |
严重程度 |
问题发生时间(始建时间)年/月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展 |
是否延期 |
延期时限 |
河长姓名及职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职务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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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市级 |
县级 | ||||||||||||||
备注:
1.关于问题类型是指乱占、乱采、乱堆、乱建。
2.关于问题描述,需具体描述问题名称、定性描述基本情况,定量描述长度、面积、体积等,涉及的违法违规等情况。
3.关于严重程度是指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4.关于完成时限,如果排查阶段已立行立改的,请注明“已立行立改”。
5.关于整改进展,填未整改、正在整改、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问题回弹。
附件 3:
河湖“清四乱”清理整治销号流程
一、销号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河湖“清四乱”清理整治销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销号管理工作。整改任务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河湖“四乱”问题及整改台账(附件 2),逐一对照整改意见和具体整改措施进行自查,具备销号条件的及时填写问题整治销号单,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销号申请。
二、销号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销号申请,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由设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销号确认;重大问题,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销号确认。销号确认主要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达到销号条件的可以销号;未达到销号条件的,重新纳入整改台账持续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应该完成时限,整改到位后重新提请销号。相关销号材料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级抽查复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设区市销号确认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未达到销号条件的,重新纳入整改台账持续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销号。
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治销号单(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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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序号 |
问题严重程度 |
重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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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定性定量) |
问题类型 |
乱占□ 乱堆□ 其他: |
乱采□ 乱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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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市、县、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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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名称 |
县级河(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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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责任单位 |
整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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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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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办理完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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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整治责任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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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销号□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销号□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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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销号□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销号□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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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销号□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销号□ (盖章) 年 月 |
日 |
河湖“清四乱”问题整治销号单(一般、较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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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序号 |
问题严重程度 |
一般问题□ 较严重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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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定性定量) |
问题类型 |
乱占□ 乱采□ 乱堆□ 乱建□ 其他: | |
|
所在位置(市、县、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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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名称 |
县级河(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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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责任单位 |
整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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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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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办理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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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整治责任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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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销号□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销号□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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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销号□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不同意销号□ (盖章) 年 月 |
日 |
附件4:
河湖“清四乱”问题延期申请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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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序号 |
问题严重程度 |
重大问题□ | |||
|
问题描述 (定性定量) |
问题类型 |
乱占□ 乱采□ 乱堆□ 乱建□ 其他: | |||
|
所在位置(市、县、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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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名称 |
县级河(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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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责任单位 |
延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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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整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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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整治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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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整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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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总河(湖) 长意见 |
同意延期□ 总河(湖)长签字: |
不同意延期□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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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总河(湖) 长意见 |
同意延期□ 总河(湖)长签字: |
不同意延期□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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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清四乱”问题延期申请表(较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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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序号 |
问题严重程度 |
较严重问题□ | ||||
|
问题描述 (定性定量) |
问题类型 |
乱占□ 乱堆□ 其他: |
乱采□ 乱建□ | |||
|
所在位置(市、县、乡、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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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河流名称 |
县级河(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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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责任单位 |
延期时间 |
|||||
|
延期后整治期限 |
||||||
|
主要整治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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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整治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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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总河(湖) 长意见 |
同意延期□ 总河(湖)长签字: |
不同意延期□ (盖章) 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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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乡(镇)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责任人名单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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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分管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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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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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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