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水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7-2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304321

湖口县2021年“共抓大保护,清河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07-22 16:10 责任编辑:湖口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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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1年县级总河(湖)长会议精神及《江西省2021年“清河行动”实施方案》《九江市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围绕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五水共治”,以清洁河流水质、清除河道违建、清理违法行为为重点,启动新一轮“清河行动”,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总遵循,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部门联动,系统治理,建设幸福河湖,为保护全县江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打造九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目标

以强化河湖长制为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河湖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河湖监管,坚决整治江河湖泊存在的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捕滥捞等突出问题,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努力建设“幸福河湖”。

三、行动内容及工作任务

2021年“清河行动”涵盖与江河湖泊水域有关的五大任务17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内容及任务如下:

1.加强水资源保护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县城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扎实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定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优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各乡(镇、综合中心)、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乡(镇、中心)共同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完善相关信息,对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推进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依法封堵、取缔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水域岸线管控

(3)强化水域岸线利用整治。加快编制河湖岸线利用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进一步修订完善划界成果,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县水利局负责,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4)强化河湖“清四乱”整治。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强化督查暗访,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问题整改,建立动态销号,坚决制止和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非法矮围专项整治。(县水利局负责,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5)强化非法采砂整治。强化河道采砂管理,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利用砂石资源,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开展非法采砂整治行动,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县水利局负责,县公安局、长航公安局九江分局配合)

3.强化水污染防治

(6)强化工业污染集中整治。持续推进工业聚集区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机制;以严控化工污染为突破口,实施严格的化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化工企业监管,确保化工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巩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着力加强长效化、常态化管理,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商务局、县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城乡生活污水及垃圾整治。持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大力实施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收集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环卫作业市场化,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调整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禁养区;大力推广粪肥还田农牧结合实用模式。(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突出抓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示范等,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和科学安全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加强有机肥推广使用,实现农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林业局配合)

(10)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进一步开展“僵尸船”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僵尸船”清理整顿长效机制,撤销名存实亡的渡口,拆解渡船;持续推进九江LNG加注站建设、完成湖口县化学品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化学品洗舱站运营体制机制有效运行,持续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强化监督检查,提高监测设备和手段的科技含量,严厉查处船舶偷排超排、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重大缺陷等行为。(县港口航运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九江海事局湖口海事处、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水环境综合治理

(11)强化水质不达标河湖治理。强化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编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县城市管理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港口航运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加强对已完成整治黑臭水体的管理,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推进“长制久清”;指导县(市、区)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整治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工作。明确相关机构和专业力量持续开展河湖水域治安整治;建立健全河湖水域治安整治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水域生态联合法制宣传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长航公安局湖口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河湖水库生态渔业整治。加快划定水产养殖“三区”,依法依规取缔影响河湖水库生态环境的养殖承包合同,全面清理河湖水库禁养区内非法“三网”养殖;加大对河湖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的排查力度,严厉整治养殖污染水体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进一步强化《长江保护法》宣传贯彻。加强《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强化长江保护工作的规划与管控,切实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加大长江保护力度。(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水生态修复

(16)强化保护渔业资源专项整治。巩固长江及鄱阳湖禁捕退捕成果,统筹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继续落实渔民转产就业“1131”计划,加大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辅导和跟踪服务力度,制定渔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清单,加大“护渔员”等公益岗位开发;加强禁捕水域市县渔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大力开展禁捕管理秩序和涉渔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溯源打击,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黑色产业链利益链;加大非法电捕鱼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长航公安局湖口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整治。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将所有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探索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严厉查处猎捕、贩卖、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长江鄱阳湖江豚保护工程建设,完善江豚遇险救护应急工作机制和巡护制度,提升江豚保护的科学管理水平。(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步骤

2021年“清河行动”自5月开始,1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

1. 县河长办制定清河行动方案,明确指导思想、行动目标、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等。

2.各牵头单位组织专项整治行动调查摸底,梳理排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梳理出的问题清单于6月28日前报县河长办。对6月28日后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滚动报送河长办;牵头单位已经单独或联合制定了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可不再制定“清河行动”工作方案,按照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其工作内容纳入“清河行动”。

3.各乡(镇、综合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清河行动”方案或任务清单,于6月28日前报县河长办。

(二)排查整治阶段(7-11月)

各牵头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涉河湖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发现问题全部解决。各地要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个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完成。整改问题清单实行档案化、规范化管理,并将整改结果,按流域梳理后,报相关河长。对2020年清河行动仍未完成整改的遗留问题,列入2021年问题清单,限时予以完成。

(三)总结阶段(12月)

1. 各乡(镇、综合中心)“清河行动”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结果,于12月5日前经各地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河长办和县级牵头单位。

2.县级牵头单位专项行动总结及问题整改结果,于12月15日前报县河长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湖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清河行动”作为2021年河湖长制工作的主体内容,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对“清河行动”的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人员,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

(二)加大指导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清河行动”的指导,对工作推进慢、实施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各地“清河行动”实施及整改完成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河湖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

(四)抓好长效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河湖长、政府和责任部门的作用,加强河湖水域日常保护管理与监督检查,加强长效制度建设,切实抓好长效管理,确保“清河行动”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统筹抓好“清河行动”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功能,开展多形式、多方位、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各地、各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清河行动”的宣传动员,积极主动查找问题,自查自纠,坚决整治“八乱”,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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