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8-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11038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3-08-25 17:45 责任编辑:湖口县市场监管局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各食盐经营者: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个别居民抢购食用盐现象。我国有大量的不用海水制成食盐的原盐储备(如井盐和岩盐)及强大生产能力,不受日本核辐射污水排放影响,不必恐慌。目前,我县食用盐充足,请各位居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县各食盐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法定义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规定,严守价格自律,做好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顾客权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经营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把好食盐等食品安全关,并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要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模糊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以及其它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结算;不得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明确法律责任

    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各相关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12315,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