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及广大消费者:
岁末年初,新春将至,正值集体聚餐活动高峰时期,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段。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湖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春节期间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者
1.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要认真做好人员管理,开展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加工经营场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2.要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和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对关键控制点加强自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过期原料等食品;食品加工场所、贮存场所要加强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措施,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要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直接入口食品容器需“三防”设施齐全,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操作,加工烹饪过程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添加剂要按照规范使用,制作冷荤、凉菜等要在专间规范加工;承接“年夜饭”、婚宴等大型聚餐活动时,要做好食品留样,对每道成品菜品留样不得少于125克。
4.要切实履行反食品浪费义务,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营造勤俭节约的社会氛围。
广大消费者
1.食品选购要认准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购买,购买冷藏冷冻食品要到正规商场、超市和市场购买,不选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鲜、冷冻畜禽肉及水产品;网购食品或半成品要注意查看卖家的食品许可资质及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购买食品时要查看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有无颜色变化、有无异味等;要索取购货凭据或保留购物小票,以备维权所需。
3.外出就餐时,要选择持有有效证照、就餐环境及管理较好的餐馆就餐,并索要发票、收据,或留存付款凭证。应使用公筷、公勺,鼓励分餐制,避免交叉传染;要杜绝攀比消费,树立节约意识,做到防止食品浪费,适量点餐、适量取食、餐后打包,践行“光盘”行动,树立健康、文明餐饮新风尚。要养成良好饮食习惯,注意饮食有度、荤素均衡,切勿暴饮、暴食。
4.在饮食消费过程中,若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存就诊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与商家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或发现商家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聚餐
(一)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备管理
1.农村集体聚餐(每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应落实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首要责任,保证聚餐的食品安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湖口县食品安全信息员、湖口县市场监管部门应按农村集体聚餐规模大小落实相应现场指导责任。
2.喜宴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提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其他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在选定承办者时由承办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等。
3.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发放《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提示食品安全风险。
4.食品安全信息员应与举办者、承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5.承办者在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报告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二)聚餐场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不得有鸡、鸭、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三)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学习,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工作服、戴口罩、戴帽;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四)严把原料采购关
1.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严禁食用野生动物,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严禁购买加工食用冷荤食品和生食类水产品和裱花蛋糕。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五)规范食品存储及餐饮具清洗消毒
1.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2.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六)严控食品加工制作及食品留样
1.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高危高腐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热藏或低于10摄氏度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并注意防尘、防蝇等;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2.对集体聚餐每餐使用的每种食品应留存125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七)危险物品要管好
农药、鼠药、兽药、除草剂、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实行专门管理,与食品隔离保存,避免误食。使用工业酒精、醇基燃料等,其容器应当标识产品名称及“禁止食用”警示语,要与盛装散装白酒、水等食品(原材料)的容器有明显区分,防止误食。
(八)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
集体聚餐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合法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切勿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做到文明聚餐,不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
(九)集体聚餐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
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由食品安全信息员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举办者、承办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湖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