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湖口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在县委、县政府和九江市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县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县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审计规章制度。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有关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县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县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预算、决算。
7、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10、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市属驻县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和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重大经济违法、违纪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