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股室处所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保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
(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物件。
第六条 保密守则。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
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或出入公共场所。特殊情况下应组织批准,但必须做到密件不离身。
(十一)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出国访问、考察、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确需携带的,须经局办公室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十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十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商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十四)不在公差往返途中由个人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必须做到密件不离人,并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十五)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及接待外宾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级文件外出。
(七)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坚持密电秘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八)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销毁前须造册登记,定点销毁并由专人监销。
(九)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发现失密、窃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章 保密组织
第八条 成立局保密办公室,由局分管领导兼任保密主任。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副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第十条 各股室处所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司法所应设兼职保密员,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局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县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和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涉密计算机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实际用途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将计算机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到专机专用,并在计算机显示器的左上方张贴相应的密级标识。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每台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并明确使用人员及使用手续,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逐步建设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网络建成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审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批。未经保密审批的网络,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保密管理必须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计算机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但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互联网相连,主要用于非涉密信息的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十八条 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 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 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识,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台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保密技术标准,不定期第开展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
第四章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秘密文件的制发、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收文中注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公文,应单独进行登记,按阅读极限传阅,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其中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接触人员。
(三)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公文及密级资料。
(四)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文件带出时,需经局保密办批准。
(五)对于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除允许翻印或转发的以外,不经上级制文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六)保管秘密文件,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 传送秘密文件,需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等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用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必须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却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办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在有加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上进行,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二十五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一)秘密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回局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局办公室可以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局办公室登记造册。经局保密办批准后送交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五章 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档案保密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泄露档案中的涉密资料,确保档案工作秘密安全。
第二十七条
凡注明绝密、机密、秘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在具备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接待查档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查阅一般性档案,需报局保密办审批;查阅秘密档案,需报局保密办审批。不该提供的档案资料坚决不能提供。
第二十九条
秘密级以上的档案,只许在档案借阅室阅读,不准摘抄或翻印。
第三十条
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第三十一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清理,登记、编目;经局保密办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由于档案丢失而失泄密的时间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第六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保密办及各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全体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七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办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 保密工作奖惩和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予以表扬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局保密办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惩标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成果的;
(二)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三)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四)在危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法规和规定的;
(六)其他类似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