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3﹞12号
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
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收悉,2023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因案件办理需要,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均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同时两位评审专家也受邀参加。因案情复杂,延期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以评标系统和电脑卡顿的概率较大,造成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从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审,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据此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评标系统和电脑卡顿的概率大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没有必然联系。评标系统和电脑卡顿的概率较大是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在实践中如何确立电脑卡顿概率较大并没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以模糊的概念回应申请人,令人难以信服。二、本次招投标第二次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依法不能确定为中标结果。本次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次招投标第二次评审后,申请人并不清楚各投标人的得分排序,而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径直公告确定中标人,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本次采购的基本情况。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由湖口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委托九江XX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2年11月2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2月16日在湖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见面开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于当天依法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22年12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依法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确认时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由于改变了评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书面报告。因不满丧失预中标人资格,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进行了回复。因对回复不满,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了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复议申请人提请复议的事项。1.关于评标系统和电脑卡顿的概率大与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没有必然联系,评标委员会进行二次评审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投诉书,对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进行二次评审的行为进行投诉,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调取了原始采购档案资料,发现申请人商业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团队评分点有四位评委打10分,一位评委打1分。该评分点评审依据是,提供相应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2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的扫描件佐证。以上情形的出现符合政府招标采购中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进行二次评审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本次招投标第二次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依法不能确定为中标结果。本事项没有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环节提及。经查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经与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核实,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在招标结束后,会立即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交流”上进行相关得分和排序的后续告知。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已通过电话告知其本公司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情况。87号令第六十九条并没有要求将所有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情况告知其中一个未中标人。复议申请人提出二次采购程序违法不成立。3.关于重新评审分数的变动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第一次评标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综合得分92.7分。依法重新评标后,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7分。经查询,浙江XX有限公司得分减少原因为,技术部分生产能力项减少5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项减少2.5分,售后服务团队增加1.8分。经询问评标专家,调阅采购档案,进行现场核实,分数变动原因如下: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中关于技术评分点“生产能力”评分标准是,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智能垃圾分类房或四分类垃圾亭或废旧衣物回收箱或二分类垃圾箱或两分类果壳箱或再生资源智能回收站)具有喷粉涂装生产线设备(需包含:粉末固化通道、燃气燃烧室、喷粉房、烘道废气处理设备)的满足得5分,其他不得分。评审依据是,提供购货发票和购货合同的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浙江XX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同没有体现粉末固化通道、燃气燃烧室、喷粉房、烘道废气处理设备;合同中注明“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中未见签字,故本项在原评审基础上再扣除5分(即由14分调整为9分)。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中关于商务评分点“企业实力”评分标准是,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满足一项得2.5分,全部满足得10分(证书认证覆盖范围需包含:垃圾桶、垃圾收集亭)。其他不得分。评分依据是,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和查询网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及截图的扫描件佐证。投标人浙江XX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佐证材料(投标人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不能满足评分标准要求,其证书覆盖范围为垃圾桶和垃圾袋的生产所涉及的社会责任管理活动,不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垃圾收集亭”。投标人另提供“浙江XX有限公司”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证书不符合评分标准中要求是投标人的规定,故本项在原评审基础上再扣除2.5分(即由9.5分调整为7分)。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浙江XX有限公司关于商务评分点“售后服务团队”,一位评标专家因电脑卡顿造成该项得分打印结果为1分,经修正后该项分值由1分调整为10分(即由8.2分调整为10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的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有力,全过程合法合规。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参加了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于当天依法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22年12月19日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依法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确认时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形,故九江XX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审。由于改变了评标结果,九江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进行了书面报告。第二次评审结束后,九江XX有限公司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告知申请人如想要了解本公司的得分和排名情况,请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并告知了联系方式。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九江XX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回复。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于2022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湖口县城市管理局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案中,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商业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团队评分点有四位评委打10分,一位评委打1分,以上情形的出现符合政府招标采购中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九江XX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案中,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招标结束后立即在不见面开标系统“互动交流”上进行相关得分和排序的后续告知。由此得知,湖口县生活垃圾分类前端设施采购项目招投标第二次评审程序合法。三、关于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第二次评审分数的变动情况,技术部分生产能力项减少5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项减少2.5分,售后服务团队增加1.8分,经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证实,上述评审项评分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争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作出的案涉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口县财政局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