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3-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6-00983

湖府行复字[2025]1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3-01 18:25 文章来源:中国·湖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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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5〕124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湖口县双钟镇学苑路8号。

法定代表人:秦杰,该局局长。

李某某不服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15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6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以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经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0日签收。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为止,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被申请人在2025年11月20日签收投诉举报信,针对投诉最迟应当在同年12月1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按照程序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投诉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对湖文昌府购物广场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用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且显示申请人“已接收”的状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已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和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进行告知、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是否受理是被申请人为作出投诉处理相应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终局性实际影响,不符合申请条件。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7日,申请人在湖口某购物广场花费6.9元购买了一份包装袋上印有“龙口特产粉丝”的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是普通的粉丝,不是龙口粉丝,属于虚假宣传,遂于2025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2025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将依法组织调解。同日,被投诉人在询问调查中明确拒绝调解。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短信和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该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购买记录、邮政挂号信物流截图、询问调查笔录、短信详情截图(告知是否受理)、短信详情截图(告知终止调解)、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文书式样五(投诉受理决定书)注明,投诉受理决定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本案中,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2025年11月28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202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日,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和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虽然申请人主张其“短信功能已关闭”,但申请人并未提交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不能接收到短信的证据。被申请人发送的短信内容已经明确告知其投诉已经受理,申请人可以根据短信提示查看详细内容,且12315平台系统发送情况显示“用户已接收”,短信发送成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或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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