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10-2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6587

湖府行复字[2025]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0-28 10:49 责任编辑:湖口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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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5〕52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负责人:秦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苏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收悉,2025年6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2.责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履职申请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见附件,物流显示被申请人5月15日签收。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时至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可能会辩称已经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已经明确告知申请人由于地区特殊性以及近期长期收到大量垃圾短信,短信功能暂时失效,陌生人短信无法接收,申请人接收电话或者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对商家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申请人留存的手机号码,于2025年5月21日16点47分通过12315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并将依法组织调解,特此告知。(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且显示对方已接收。申请人已经获悉了该投诉受理决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某于2025年5月1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该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遂于2025年5月21日16:47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受理决定,平台显示“对方已接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通过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向其送达受理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即仅要求“告知投诉人”,未限定告知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5月15日签收投诉举报材料,5月21日告知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且平台显示“对方已接收”,程序合法且履职到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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