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8-0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4995

湖府行复字〔2025〕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8-01 09:48 责任编辑:湖口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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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5〕3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9MB05796147,地址:湖口县双钟镇学苑路8号。

单位负责人:秦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6日邮寄关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榴莲小酥”,该食品存在复合配料“榴莲馅料”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5年4月9日被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投诉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就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8点50分拨打张某某电话无入接听,2025年4月11日8点51分张某某回电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在电话中询问确定中请人身份后,表明是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身份,告知申请人我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已受理并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4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函。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请求湖口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小酥”,认为其标签存在能量值单位错误及“榴莲馅料”未标示原始配料等问题。申请人于2025年4月6日邮寄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签收,4月1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已受理,4月22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品标签确存在问题,但该公司现已是停产状态,并于2025年4月5日将涉事产品全部下架。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决定:终止投诉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并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决定于2025年4月24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4月11日电话告知受理决定,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或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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