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1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0420

湖府行复字〔2024〕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11-10 15:10 责任编辑:湖口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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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43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90146163401,地址:湖口县石钟山东大道66号。

单位负责人:龚健,该局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因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王某某通过技术离婚,恶意拆散家庭,2015年10月26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双方协议及法院判决孩子的原姓名:高某某。因王某某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藏匿孩子,把父子处于长期骨肉分离。本人2021年起诉变更抚养权案件才发现,王某某未经本人同意,于2020年6月14日擅自将儿子改名为“王某某”。二、我不认同湖口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您申请公开的关于王某某上户口的资料及审批手续,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此,请湖口县人民政府支持向本人公开王某某提供孩子上户口的资料信息,感谢!

被申请人称: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王某某上户口的资料及审批手续,我局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受理,并调阅办理王某某上户口时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审批手续合法合规。后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答复,在答复书中已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王某某给王某某上户口时提交的资料及舜德派出所审批手续的信息。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公答字〔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关于王某某上户口的资料及审批手续,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王某某上户口的审批手续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和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高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离婚多年,申请人申请的王某某上户口的资料又属于个人隐私,湖口县公安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王某某的意见却未征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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