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2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9MB05796147,地址:湖口县双钟镇学苑路8号。
单位负责人:叶晖,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受理,因案涉款额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在抖音商城店铺“XX工厂店”,支付3.7元购买标题宣称“一次性塑料杯”一份,商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4年3月26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看到举报告知书,申请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子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3月26日,申请人张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的实名举报,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在抖音商城店铺“XX工厂店”,支付3.7元购买“一次性塑料杯”一份,到货后发现问题,一是认为产品不符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关负重性能的有关规定,为不合格品。二是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缺少佐证材料,涉嫌虚假宣传。三是商家未能提供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特来举报。收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使用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湖口县XX百货店,经营者为朱某某,登记经营地址为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核实湖口县XX百货店销售给申请人的“一次性塑料杯”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等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举报,2024年4月17日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4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立案,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实调查、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不具备处理权限,不具备管辖权限。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湖口县XX百货店系抖音网店经营者,属于网络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开展经营活动。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不是该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举报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人在湖口县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依法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不具备处理权限,对案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不具备管辖权。3.被申请人依据举报程序处理被投诉人的举报符合法定要求。全国12315平台系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且平台举报须知中已明确告知: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举报内容填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依据上述规章规定,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提出投诉举报。在申请人张某某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仅依据其在“我要举报”入口项下填写的举报内容并上传举报附件,且在举报时并没有提出退货、退款和赔偿的诉求,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投诉申请的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履行了行政职能,符合规章要求。4.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属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与法律规定不符。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被举报人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便可以在网上从事网络交易活动。被举报人未在登记的经营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而其在网上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并不构成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行为。除被举报人在网上开展交易活动外,未发现被举报人以其它地方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5.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不断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要求,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第十七条规定,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据不完全统计,两年多来,申请人张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已发起举报7192件,投诉20件。申请人从网络购买商品后以存在问题为由,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7212次投诉举报,其行为明显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于2024年3月5日在抖音商城店铺“XX工厂店”支付3.7元购买了“一次性塑料杯”一份,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产品不符合《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有关负重性能的相关规定,为不合格品;二是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无证据证明,涉嫌虚假宣传;三是商家未能提供相关项目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被举报人的登记经营地址(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登记经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不在湖口县辖区内为由,对该举报案件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经营地址(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该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要求,程序未有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或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