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5-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697

湖府行复字〔2024〕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11 13:57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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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11号

                                                                                                          

杨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袁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泄露其信息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4月15日受理,因案涉款额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泄露其信息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拨打12315电话投诉,反映其在湖口某果园商店购买的饮料过期,4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举报方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是被申请人给的电话号码。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号码给被投诉举报方需经过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并未同意,被申请人泄露信息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告诉被投诉人,不涉及到个人隐私或信息泄露的问题,并不违法。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袁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投诉内容为:反映在该店购买生产日期为“2023.4.16”保质期九个月的过期饮料,诉求是和商家进行协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12315平台显示的工单为投诉工单,并非举报工单,且该工单的投诉内容,即诉求是和商家进行协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等的规定,将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告诉被投诉人,方便矛盾纠纷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自行和解,并不涉及到个人隐私或信息泄露的问题。投诉不同于举报,行政机关有义务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而投诉没有此项规定。因此,将投诉人的电话号码告诉被投诉人,并不违法。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打12315电话投诉,称其在湖口某果园商店买到过期饮料,投诉请求为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该投诉,4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反馈。申请人于4月7日接到被投诉人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其电话号码告诉被投诉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及时与被投诉人取得联系,对该投诉事宜进行处理。而被投诉人知道申请人投诉后,也积极联系申请人,希望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调解时,申请人的电话是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泄露申请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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