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10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袁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4月15日受理,因案涉款额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拨打12315电话投诉,反映其在湖口县某果园商店购买的饮料过期,4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投诉举报方打来的电话。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被申请人并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在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已经受理。2024年3月21日,申请人袁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投诉内容为:反映在该店购买生产日期为“2023.4.16”保质期九个月的过期饮料,诉求是和商家进行协商。根据12315平台显示,在本投诉工单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自办,2024年4月1日“城区分局进行初查反馈选择受理操作,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受理并在平台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规定的“告知投诉人”,并没有规定告知的方法和途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在平台回复等方式告知投诉人。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在平台进行回复和告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申请人复议请求不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通过拨打12315电话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湖口某果园商店买到过期饮料,投诉请求为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该投诉,4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反馈。申请人仅于4月7日接到被投诉人打来的电话,而未接到被申请人的电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处理,其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