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5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因案涉款额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花费9.79元在拼多多平台的案涉商家购买了云雾茶茶饼,到货查阅资料后发现,产品配料表中的饴糖、云雾茶粉都属于复合配料表,应当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但并未见其标示出来,不符合GB 7718标准有关规定。因案涉商家商品配料表标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商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不合法。且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处理举报法定职责。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黄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2024年1月4日与拼多多购买云雾茶茶饼,到货查阅资料后发现,产品配料表中的饴糖、云雾茶粉都属于复合配料表,应当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但并未见其标示出来,不符合GB 7718标准有关规定,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要求查处商家,望贵局认真严格查处!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接到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前往现场核查,并于2024年1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核查反馈,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接举报后指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的方式有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经核查,被举报人售卖的云雾茶茶饼商品配料表中的饴糖的执行标准为QBT 2347-1997;云雾茶粉为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29602-2013,且饴糖与云雾茶粉的含量均低于5%。符合《GB7718》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表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表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同时,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商品存在其它质量问题,其它标识也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被举报人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7日收到在拼多多商家购买的云雾茶茶饼,并于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1月4日拼多多购买云雾茶茶饼,到货查阅资料后发现,产品配料表中的饴糖、云雾茶粉都属于复合配料表,应当将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但并未见其标示出来,不符合GB 7718标准有关规定,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云雾茶茶饼商品配料表中的饴糖的执行标准为QBT 2347-1997;云雾茶粉为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 29602-2013 ,且饴糖与云雾茶粉的含量均低于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为“经核查,商家与厂家提供商品(云雾茶茶饼)的配料标准,其采用国家标准且其饴糖以及云雾茶粉的加入量均小于食品总量的25%。因商家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根据检测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说明,能证明被举报人鄱湖四季春售卖的“云雾茶茶饼”,即申请人购买的商品中饴糖与云雾茶粉的含量均低于25%,饴糖的执行标准为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标准;云雾茶粉执行标准为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配料未标示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举报,1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或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2024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