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02-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05690

湖府行复字〔202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2-29 13:41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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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行复字〔2024〕3号

                                                                                                      

杨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余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受理,因案涉款额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通过抖音平台在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一款名叫韩伦美羽氨基酸海盐男士洗面奶的产品,被举报人店铺宣传该洗面奶可以除螨,后申请人在国家药监局查到该洗面奶只有清洁效果并没有除螨效果,认为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懒政惰政不作为,理由如下: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洗面奶实物照片、支付记录等证据,陈述了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初步证明了被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本案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也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于法无据。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经营的,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后依法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而非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懒政惰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为在某商城购买的韩伦美羽氨基酸海盐男士洗面奶,商家宣传除螨可是用了没有任何除螨效果,然后我看了一下备案号发现该产品只有清洁效果,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欺骗消费者。”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使用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湖口县某百货店,经营者为林某某,登记经营地址为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D4094。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拨打被举报人经营者登记的预留联系方式也无人接听,无法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洗面奶产品”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等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举报,根据核实调查情况于1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1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核实调查、告知结果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不具备处理权限和管辖权限。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湖口县某百货店系网店经营者,属于网络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D4094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举报人在湖口县内其他地址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实际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依法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不具备处理权限,对案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不具备管辖权。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一款洗面奶,商家宣传有除螨效果,经申请人查询发现洗面奶只有清洁效果,申请人认为商家虚假宣传,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举报后,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实体店为湖口县某百货店,经营者为林某某,登记经营地址为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海山科技园科创综合体4号楼附楼数字经济小镇D4094。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登记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此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被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及走访询问周边经营户,也未找到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及经营者。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举报应由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收到举报,1月22日对举报予以核查,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决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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