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复决字〔2022〕8号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舜德派出所
第 三 人:高某某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舜德派出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口县公安局舜德派出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因申请人实名举报他人土地违法,被举报人指使、教唆其同村宗亲第三人高某某于2022年1月15日对在自家院内做事的申请人找茬滋事,第三人先是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不予理会后其用手中物件对正在埋头挖土的申请人抛物伤害,申请人为防止事态恶化未予还击自卫,而向110报警求助,民警受110指派到场处置,申请人将案发时监控音视频证据交与民警。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之规定,在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提请其依法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后,被申请人超时限对第三人做询问笔录,对有确凿证据的违法行为不作任何处理。在申请人依法向其行使信息公开权、诉讼权后其才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月13日连同本应于报案时送达的《受案回执》超时限一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超时限送达《受案回执》违法,拖延对第三人作询问笔录违法。申请人与第三人原为同一生产队社员,几十年来从未有过争执矛盾,此次发生冲突纯粹就是第三人受他人指使对申请人举报土地违法进行报复。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监控视频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有如此明显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却认定“没有违法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更是包庇纵容他人违法。被申请人不依法依规履职办案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造成此后2022年4月3日第三人同村民再次纠集多人,聚众前后两次擅自闯进申请人院内对申请人进行公然辱骂、故意实施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的主因。综上,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没有违法事实而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案件事实清楚。2022年1月15日,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扔东西砸了他,需要民警处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并于当日受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办案过程中,询问了申请人、第三人,调取了监控视频。经调查:第三人因为申请人将两家相邻土地田坎上的杂树和荆棘刺砍了,二人发生口头争执,后第三人将手中剥剩下的橘子皮往申请人方向扔,但未砸到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也未受伤。第三人在本案中无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未对申请人造成人身伤害,故第三人在本案中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2年5月13日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2.案件程序合法。2022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受理行政案件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受案情况。2022年1月18日和5月9日分别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2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经湖口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舜德乡综治部门和青竹村村两委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仍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程序规定。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人称:申请人的申请书中称2022年1月15日第三人到申请人家后院找茬滋事,完全是颠倒是非。申请书中申请人自己已承认其将共同地坎上的杂树及刺条私自砍伐了,地坎自古在乡村就是用来关水和区分他人田地的,属于双方共有,而申请人在不和第三人打招呼的前提下,私自砍伐了地坎上的杂树和刺条,已严重侵犯了第三人的个人利益,申请人属于侵权肇事在前。第三人于2022年1月15日到申请人家后院找其理论,申请人反而恶人先告状,向被申请人报警称有人找他麻烦,第三人当时手中正好拿着橘子皮,想给申请人一个警告,就将手中的橘子皮朝申请人所在的方向扔了过去,但第三人并非要砸申请人,只是朝申请人附近的地面上扔而已,没有要砸人的想法。第三人在2022年1月18日接到舜德派出所民警的通知,叫第三人到舜德派出所接受相关询问,第三人于当天到舜德派出所如实反映了相关情况,后第三人也将相关情况向青竹村村两委反映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作出的“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公正客观的正确决定,并无不妥。另据申请人2022年4月8日在青竹村组长联络群散发的“关于立案查处的申请报告”称“2022年4月4日(实际为4月3日)未经允许,私自闯进申请人家后院内,对申请人进行……并有音视频为证”等,此为完全捏造事实,当时第三人在跑运输,公安机关已调查沿途监控,完全证实该日时段此事与第三人无关。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扔东西砸申请人,被申请人接警后进行处置。经被申请人调查,2022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在湖口县舜德乡青竹村某组申请人家后菜园处,申请人和第三人因两人相邻土地田埂上的荆棘、杂木被申请人砍了发生口角,后第三人将手中的橘子皮往申请人所在的方向扔去,但未砸到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也未受伤。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该案的办理期限至2022年3月16日。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的青竹村村两委及舜德乡综治委员会分别在2022年3月10日和4月21日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了调解。但经多次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仍未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复议机关认为: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在本案中没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未对申请人造成伤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第三人所在的青竹村村两委及舜德乡综治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双方调解未果情况下,被申请人经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后,直至2022年5月10日作出最终决定,属于超时限结案,程序存在瑕疵,在此本机关予以指出。鉴于本案中第三人虽有上门吵架、扔东西等不当行为,但没有造成违法后果,被申请人虽有执法程序瑕疵,但并不影响案件结果。同时被申请人也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和第三人即已经履行相关法定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14日
附:
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