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湖府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张某某,住所: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9MB05796147,地址:湖口县双钟镇学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晖,该局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做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27日收悉。2022年1月29日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2年2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2年2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皮皮生活家居”花费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筷子一份,订单编号:210806-249844255372958,商家通过百世快递(单号为552051317837845)发出,申请人于2021年8月8日签收,在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11月2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回复称该网店私自盗用他人营业执照在杭州经营,不属我局管辖范围。申请人认为商家使用的是商家营业执照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并对外公示其营业执照,故认为该营业执照就是商家营业执照,商家需要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其他公司使用该商家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假冒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被申请人需要对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发函至平台,要求对商家的店铺进行封停,并作出相应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申请人已拆包使用商家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的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张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映,他在拼多多“皮皮生活家居”(网上显示营业执照为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购买了一把筷子,付款9.9元,而筷子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表皮有毛刺,还有刺鼻味道等。举报随附了一些图片。其诉求为请市监部门对商家予以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以便日后诉讼维权及行政复议使用。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即指派城区分局对举报事项予以核查。通过实地调查及图片辨认,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的实体店,在湖口县鄱湖大市场经营。据经营者黄某某介绍,他本人从未经营过网店,一直经营实体店,执照则悬挂在店内显眼处,怀疑有人偷拍盗用。其次,图片信息也显示,发货人是黄某豪,而非黄某兵,发货地址则是浙江省金华市。按调查情况,不能确定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就是“皮皮生活家居”的实际经营者,也无法确定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就在湖口县,从而实质性地影响了被申请人对“皮皮生活家居”的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进行了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一家名为“皮皮生活家居”的店铺((网上显示营业执照为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花费9.9元购买了一把筷子,2021年8月8日申请人签收。2021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其网购的筷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一是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电话地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8产品信息要求;二是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5.1感官要求;三是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监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适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11月25日至2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经查明,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塑料制品的实体店,在湖口县鄱湖大市场经营;该店实际经营者黄某某表示从未经营过网店,一直在经营实体店,营业执照则悬挂在店内显眼处,怀疑有人偷拍盗用;店内并未发现举报人描述的“三无产品”的筷子;申请人签收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人是黄某豪,而非黄某兵,发货地址则是浙江省金华市。据此,没有证据证明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就是“皮皮生活家居”的实际经营者,也没有证据证明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就在湖口县,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12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该商户盗用他人营业执照在杭州经营,不在我局管辖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所称的“三无产品”筷子系其从拼多多平台经营的“皮皮生活家居”店铺购买,网店公示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情况,湖口县黄某兵塑料制品店系拼多多平台“皮皮生活家居”的实际经营者证据不足,“皮皮生活家居”店铺所涉违法行为应当由
该店铺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由先行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4月15日
行政复议决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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