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鉴定结论复查申请有何规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分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某一项不能自理。
问: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