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养老保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4-11-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4-11188

12333人社政策热点问答(十八)

发布日期: 2024-11-06 09:16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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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编者按: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省本级12333坚持“倾听民意、服务民生”,充分发挥直面群众的优势,开展数据专项挖掘分析,梳理出群众关注度最高的热点问题。即日起,将推出这些热点问题,同时更新至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热点问题”自助服务栏目,可拨打0791-12333按“1”号键根据语音导航收听。

1.用人单位未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在我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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