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养老保险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7-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1-302514

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1 18:19 责任编辑:湖口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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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解决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二、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后,当年的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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