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组织宣传和人力资源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11月20日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42号),为确保新标准在我市全面、准确、平稳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准把握政策要求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根据全省区域划分:我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二类区域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9元/小时;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执行三类区域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同时,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各用人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势,向各类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精准解读政策内容。要明确用人单位执行新标准的法定义务,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率,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内容。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置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