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8号)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优服务、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坚持公平公正、开拓创新、优机优补、严惩违规,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我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县保障粮食安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坚持稳产保供优先。按照政策规定,结合湖口县丘陵山区实际,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侧重推广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的机械,针对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这有助于我县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 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坚持创新发展优先。积极配合省、市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及熟化定型推广应用工作,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推进“优机优补”实施,探索以农机使用效率与 “ 三包”服务有效期相结合的性能评价机制。大力开展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列入补贴范围。
(三)坚持差异化补贴探索。按照江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对农机补贴标准实行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点机具、新能源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加大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等农业生产救灾机具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坚持提高监管水平。充分运用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的物联网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推动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便利化,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社会监督。
(五)坚持提升服务效能。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资质要求
(一)补贴机具种类
1、常规机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了20大类37个小类101个品目(详见附件1),作为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同时省农业农村厅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我县将按照省厅调整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
2、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实施要求待省级方案下发后,我县及时在网上公布。在省级方案未下发之前,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实施要求执行,对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按照落实便利化申请要求已录入系统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3、农机创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备装备等列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畜牧、水产)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施装备。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在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坚持优机优推,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4、特色机具。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但没有纳入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经充分认证,确定11大类11个小类16个品目(详见附件1),列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机具种类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届时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
1、常规机具必须是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4)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2、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应符合补贴系统及省农业农村厅要求。
3、农机创新产品应当具有明显技术创新特征,符合我县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先进性、安全(合规)性、适用性和宜机化等特性,具体要求参照《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附件2)执行。
4、产业发展特色机具必须提供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经计量认证授权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机具相关检测参数符合所投档次相关配置参数要求。
四、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本文统称为“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由湖口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二)补贴标准。我县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执行,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1、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的参数及分档,并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按不超过30%测算比例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财政对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2、对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的机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选择不超过10个机具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品目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20%以内。
3、对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40%,补贴机具应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5、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单机补贴限额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6、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7、农机创新产品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成套实施装备农民申请补贴不超过2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不超过5套;连栋温室结构申请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塑料膜连栋温室、外遮阳塑料膜连栋温室起补面积为3000平方米(含),玻璃温室起补面积为500平方米(含)。
(三)补贴额一览表制定和发布。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补贴标准和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另新一轮补贴额一览表公布前,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我县根据要求在政府网站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
(四)补贴额异常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联合县财政局组织调查掌握情况,对有违规情节的,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厅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将相关情况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动态跟踪补贴产品价格变化,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提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并及时上报给省农业农村厅。
五、资金分配及使用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我县可以根据本县农业和机械发展需求的实际,利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开展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瓶颈机械县级补贴等方式发展本县农业机械,具体方式和标准通过湖口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协商制定。
(二)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创新产品补贴试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省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要求,将烘干机成套设备、温室大棚骨架、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全程机械化智能果园(农场、养殖场)等成套设备进行推广,具体实施操作按照《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附件2)执行。
(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在省农业农村厅新的实施方案未印发之前,继续按《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湖口县财政局 湖口县商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湖农字〔2024〕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操作性强,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包括开展机具核验、农机信息化建设、农机第三方验收、农机安全生产、农机年检年审、粮油机收减损监测、农机档案管理、农机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完成购机行为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并根据本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湖口政府网站发布湖口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者购买机具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提交补贴申请。购机者购机行为完成后,到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服务系统”或“赣机通”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同时应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是否已享受其他补贴以及发票购金额与购机价格是否一致等事项。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一站式”服务等方式,为购机者办理补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服务系统”常年开放,随时受理补贴申请(发生违规行为除外),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补贴申请时,购机者须准备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各2套(没有发动机的不需要提供)。
6、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补贴。
(四)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同时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由受理经办人在“受理经办人签字”栏进行签字。县农业农村局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局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由分管领导签字即可。县农业农村局应切实做好机具核验工作,在有条件情况下每台补贴机具都应核验,特别是高风险机具应重点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我县初次出现的补贴额超过3万元以上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手机APP申请、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的机具,应核验机具是否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以江西省农机大数据平台数据为准)。
(五)公示信息。对于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购机补贴申请,并完成了机具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针对拖拉机、收割机等挂牌机械有作业要求的,要作业达标,才能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明细表及购机资料报送县财政局。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对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原则上一月一结算,县财政局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在县财政局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优先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成套实施装备和产品型号单一、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机具购置类型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业务不相符、实际补贴比例偏高出现系统预警等异常情形的补贴机具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补贴机具总数10%。同时,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线索,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暂停相关机具补贴申请受理,并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进行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农机管理部门。
(八)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可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保存。
(九)归档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建档资料原则上要保证五年备查。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成立湖口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县财政局农财股和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股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监管难度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额较大的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实和审定。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应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做好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调查,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保证我县补贴资金充足。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原则上必须当年兑付,不得跨年度兑付。县财政局要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机具核验、农机信息化建设、农机第三方验收、农机安全生产、农机年检年审、粮油机收减损监测、农机档案管理、农机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避免因超时办理出现预警和通报,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农业农村局大力推广应用手机APP(带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促进补贴机具信息化核验水平提升。
(四)加大宣传、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微信公众号、互联网、村务公开等途径,大力开展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专栏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要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购机者个人照片、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积极引导、接受监督。坚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原则,引导我县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购机过程中应选择先进、适用的机具,对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和烘干机优先保障,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农业农村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和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六)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文件要求,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 零容忍” 高压态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对发生在本县的轻微违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按规定开展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意。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本地区发生的违规经营行为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附件:1、江西省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
3、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表
4、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5、江西省农机创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生产(安装)企业承诺书
附件1
江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大类37小类101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11大类11小类16个品目)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 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开沟机
1.1.6挖坑(成穴)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脱粒机
5.1.2谷物联合收割机
5.1.3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打(压)捆机
9.1.2草捆包膜机
9.1.3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饲料(草)粉碎机
9.2.3颗粒饲料压制机
9.2.4饲料混合机
9.2.5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繁育设备
10.1.1孵化机
10.2饲养设备
10.2.1喂(送)料机
11.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1.1.1清粪机
11.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1.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1.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水产养殖机械
12.1投饲机械
12.1.1投(饲)饵机
12.2水质调控设备
12.2.1增氧机
12.2.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3.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种子初加工机械
13.1.1种子包衣机
14.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4.1粮食初加工机械
14.1.1粮食清选机
14.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1.3碾米机
14.1.4粮食色选机
14.2油料初加工机械
14.2.1油菜籽干燥机
14.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5.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5.1果蔬初加工机械
15.1.1果蔬分级机
15.1.2果蔬清洗机
15.1.3水果打蜡机
15.1.4果蔬干燥机
15.1.5脱蓬(脯)机
15.1.6青果(豆)脱壳机
15.1.7果蔬去籽(核)机
15.1.8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5.2茶叶初加工机械
15.2.1茶叶做青机
15.2.2茶叶杀青机
15.2.3茶叶揉捻机
15.2.4茶叶压扁机
15.2.5茶叶理条机
15.2.6茶叶炒(烘)干机
15.2.7茶叶清选机
15.2.8茶叶色选机
15.2.9茶叶输送机
16.农用动力机械
16.1拖拉机
16.1.1轮式拖拉机
16.1.2手扶拖拉机
16.1.3履带式拖拉机
17.农用搬运机械
17.1农用运输机械
17.1.1田间搬运机
17.1.2轨道运输机
18.农用水泵
18.1农用水泵
18.1.1潜水电泵
18.1.2地面泵(机组)
19.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9.1.1加温设备
19.1.2湿帘降温设备
2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0.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0.1.1平地机
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悬挂式立式粉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秧盘输送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1.1茶园防霜机
4.设施种植机械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食用菌料制备翻堆机
4.1.2菌料混合机
4.1.3食用菌料制备铺料机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耕整地作业监控设备
5.1.2播种作业监控设备
5.1.3其他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畜禽养殖机械
6.1饲养设备
6.1.1畜禽精准饲喂设备
7.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7.1油料初加工机械
7.1.1液压榨油机
7.1.2螺旋榨油机
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8.1果蔬初加工机械
8.1.1水果热缩膜机
9.农用搬运机械
9.1农用装卸机械
9.1.1码垛机
1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0.1.1生物质颗粒燃料热风炉(不含热交换器)
11.其他农业机械
11.1其他农业机械
11.1.1谷物收集机
附件2
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操作指引
一、试点机具
(一)专项鉴定产品。具体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程序遴选确定,机具分类分档、补贴额测算、产品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政策实施规定执行,可结合实施需要按程序调整。
(二)农机新产品。包括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具体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发布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选定,经备案同意后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全国或我省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可直接列入补贴范围。农机新产品试点范围结合实施需要按程序调整。
二、资金规模与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农机创新产品全省年度资金规模总量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二)补贴标准。农机创新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进行测算,对符合要求的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按程序提高至35%。对全国或我省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及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单台(套)农机创新产品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纳入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的分档参数及补贴额按照最新发布的《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年度内,成套设施装备农民申请补贴不超过2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不超过5套;连栋温室结构申请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塑料膜连栋温室、外遮阳塑料膜连栋温室起补面积为3000平方米(含),玻璃温室起补面积为500平方米(含)。
四、试点产品要求
(一)专项鉴定产品要求
1、符合全省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由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
2、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3、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4、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农机新产品要求
1、产品条件。试点产品应当具有明显技术创新特征,符合先进性、安全(合规)性、适用性和宜机化等特性。
(1)先进性方面。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应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安全(合规)性方面。新型农机产品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成套设施装备应达到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试点产品生产企业书面承诺)。
(3)适用性方面。新型农机产品应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成套设施装备应在本省有不少于2台(套)应用实例。
(4)宜机化方面。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应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产品建设规范要求(验收报告中体现)。
2、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求。补贴试点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参与试点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建筑施工管理要求,钢架棚建设企业应具有三级及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参与试点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书面承诺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严格践诺。生产企业应通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
五、办理程序
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原则实施。
(一)专项鉴定产品
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二)新型农机产品
符合试点政策实施要求的新型农机产品,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自愿投档备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导入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
新型农机产品补贴资金实行“先使用后补贴”原则延后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产品投入生产应用后,现场核验机具具备正常作业能力(即符合一定作业量要求),并拍摄购机者(农业生产组织为其法人代表)和产品现场作业合影图片用于存档,再提交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兑付。
其他事项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三)成套设施装备
成套设施装备按照“先立项后建设、先验收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不申请不补贴”操作方式,坚持“省级定规范、企业广参与、县级负主责”原则。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在补贴申请办理中负责严格审核。具体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1、立项申请。购机者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经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自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表》(附件3)进行申请登记。立项申请表中应明确建设主体名称、建设具体位置、主要生产用途、建设规模、拟建设时间、施工单位名称等。
2、立项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意实施补贴的,应明确告知购机者农机新产品试点政策、产品条件及生产企业要求,还应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自主建设。购机者按照发布的相关成套设施装备的建设规范要求组织建设,自主购买设施或设备。为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成套设施装备应主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原则上非现金支付资金应达到其投入资金总额80%以上。试点产品生产企业应向购机者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等材料。发票上应注明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信息。
4、开展验收。购机者自主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完成验收的成套设施装备应出具验收报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验收办法,成立由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等组成验收确认组开展验收。县级财政部门应保障核验必要的工作经费。
5、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产品销售发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购机(建设)合同、产品现场图片、《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银行账号、验收报告等材料。
6、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完成审核的补贴申请通过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资金兑付。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资金按照“先使用后补贴”原则实行延后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农机新产品投入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开展现场核验确认,并拍摄购机者(农业生产组织为其法人代表)和成套设施装备现场合影图片用于存档,同时在《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填写确认情况,再提交财政开展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单户补贴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现场确认。资金兑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常规机具操作程序执行。
六、实施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强化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后抽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做好单户补贴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产品现场确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核补贴产品的企业资质及产品条件,并落实有关补贴产品的验收管理经费,可委托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补贴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各地还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帮助用户解决农机创新产品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二)强化主体责任。补贴对象应严格遵循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要求,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购买或建设行为真实性、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生产(建设)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第三方验收机构对验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与补贴的设施装备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产品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日期、生产(建设)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设备”字样,尺寸不小于20×30(cm),标牌文字应打印清晰。
(三)突出全程监管。各地要加强资金延后兑付监管力度,谨慎兑付补贴资金。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每年(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开始,不少于3年)至少公布一次成套设施装备的生产应用情况照片(图片数量不少于3张,内外不同位置角度反映全貌),接受社会监督。要动态跟踪市场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失信行为和虚假申报、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违规行为,要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省级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的县(市、区),督促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相关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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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姓名/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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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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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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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施 装备建设 位置等信息 |
产品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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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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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具体建设位置 (四至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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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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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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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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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承诺事项 |
1.本人对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补贴政策已知悉,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按照计划施工时间进行施工,逾期未完成视为放弃此次补贴申请。
申请者签字(手印):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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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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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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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附件4
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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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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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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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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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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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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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建设(安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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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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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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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清单 |
设备信息(补贴对象据实填写)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形式审核结果(审核要点:1.清单内容与销售发票内容是否一致;2.清单内容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内容、验收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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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名称 |
生产(安装) 企业名称 |
型号 |
数量/面积 |
单价(元) |
总价 (元) |
确认数量/面积 |
确认补贴单价(元) |
确认补贴总价(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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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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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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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承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申请补贴的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已按相关建设规范要求完成施工,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手印、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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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条件、产品条件、承诺践诺、使用情况审查结果(审核符合要求填写“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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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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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生产(建设)企业和购机者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告知购机者设施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补贴对象知悉使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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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生产(建设)企业书面承诺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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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产品生产(建设)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钢架棚建设企业有三级以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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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施装备的生产(建设)企业在本省已有不少于2家实地应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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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的成套设施装备醒目位置安装永久性标牌,且标牌内容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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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成套设施装备已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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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员 签字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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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5
江西省农机创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生产(安装)
企业承诺书(模板)
本企业自愿参与江西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政策实施,充分了解并遵守《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及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设施生产(建设)企业应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告知其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购机者知悉使用风险。规范安装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不参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供应符合江西省发布的相关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要求的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对出具给购机者的税控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进行核对,
主动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原则上应使用非现金方式与经销企业(或用户)结算,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三、出具的税控发票包含购机者名称、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施设备生产企业、数量、型号、机具名称、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自查自纠,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本承诺书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损失,妥善处理好所有纠纷,并接受处理。
七、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其它有关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