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机构职能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5-03-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2298

湖口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联系方式

发布日期: 2025-03-25 09:10 责任编辑: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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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口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24〕20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24〕5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对“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农业农村局加挂县乡村振兴局、县粮食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等。设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室,负责处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研究全县农业农村领域的发展战略和农业领域的安全战略问题。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原县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帮扶政策,组织开展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和粮食流通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根据权限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指导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县农业行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耕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全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拟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的帮扶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负责制定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粮食物流产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全县农业农村和粮食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全县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全县农业、粮食流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协调“菜篮子”工作,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县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八)负责全县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开展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推进全县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牵头组织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二)负责农业、粮食流通、储备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提出全县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粮食流通、储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和粮食流通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粮食流通、储备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三)参与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县农业农村科技进步,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牵头组织全县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参与县级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统筹推进全县农业农村和粮食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和粮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和粮食人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开展全县农业及粮食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粮食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发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

(十六)研究拟定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粮食储备发展规划及粮食购销政策。管理全县粮食储备,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县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监测粮食供求变化并预警预测。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军粮供应与管理。承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储备有关地方标准、粮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全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全县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全县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全县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强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八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林业局和属地海关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认定,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发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及时向林业、海关等部门通报县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县林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属地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时处置并向县农业农村局通报。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疫情处置、通报、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民宿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休闲农业发展,组织推动全县乡村民宿产业发展。两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会务、信息、安全、机要保密、综治信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督查督办、平安建设、督查考评、后勤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指导协调农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农业农村粮食人才队伍建设。

(二)政务服务股。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粮食方面“双随机、一公开”暨“两法衔接” “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政务公开、营商环境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和粮食系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协助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农业农村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国家和省市有关农垦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三)乡村振兴股。负责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全县“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粮食和乡村振兴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信息、宣传、综合性材料起草等工作。拟订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定点帮扶。指导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承担县内外帮扶协作有关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年度考评相关工作。

(四)法规股。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研究提出完善行业监管工作建议;研究拟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承担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决策等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工作。

统筹研究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全县农垦、种植业、设施农业、畜牧、饲料饲草、畜禽屠宰行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渔业渔政、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教育、农业资源环境、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牧草种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展政策和规划。研究起草促进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提出全县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规划和布局,提出农业农村和粮食流通重大政策落实建议。

(五)计财股。研究提出全县扶持农业农村和粮食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全县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起草全县设施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信贷担保的政策制定工作;负责组织农业农村和粮食流通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协调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协调中央储备粮和省、市、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的供应、管理和补贴的结算。提出粮食流通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

(六)农产品质量和粮食监督管理股。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安全监管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和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抽查工作。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原粮卫生、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股。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储备发展规划及粮食购销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制定县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供应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及粮食应急工作,负责粮食产销对接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县粮食流通和仓储设施管理。制订粮食流通、储备有关地方标准、粮食地方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粮食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实施粮食收购政策的许可。

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全县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指导全县新增耕地质量鉴定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正科级)1名,副局长(副科级)2名。股级职数10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负责人姓名:潘江

办公地址:湖口县石钟山大道70号

办公室电话:0792-6326069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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