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民发〔2021〕23号
关于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进一步做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局)、乡村振兴工作站(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1〕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给予专项救助。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继续按规定给予扣减。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湖口县低保对象延期退出暂行办法(试行)》(湖民发〔2020〕38号)要求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
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综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3 倍确定。县民政局将加强与县发改委协调沟通,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照上级要求适度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三、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严格落实《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或者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具备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资格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
四、充分发挥急难型社会救助作用。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放宽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用好用足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小额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规定,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积极发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和特殊个案问题。
五、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乡村干部和帮扶干部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或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数据共享统一交换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与县教体、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同时健全完善主动申报机制,进一步加强“两类人群”申报程序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纳尽纳。
六、健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及相关人员开展摸底排查,通过入户走访、面对面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同时健全多部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低收入人口风险点早发现和早帮扶。发挥 12349 民政服务热线作用,规范热线值守和事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七、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加强与县财政、教体、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在巩固拓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和保障体系基础上,不断加大其他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低保边缘户、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对象,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八、积极推广“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完善精准帮扶机制,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型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九、落实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按照上级要求,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不断拓展提升核对信息数据范围和质量,实现核对工作流程顺畅、服务高效、结果准确、数据安全。“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社会救助家庭收入。
十、着力强化社会救助组织保障。按照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周密组织实施。各乡镇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点。各乡镇民政、财政、乡村振兴工作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制作图文并茂的政策宣传单、申请指引或小视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注重挖掘整理、宣传报道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典型经验,讲好救助故事。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县民政局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确认低收入家庭资格,并实施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县财政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乡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室)负责协助县乡村振兴局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湖口县民政局 湖口县财政局 湖口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