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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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2019-09-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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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G27202-0202-2019-0037

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9-09-09 16:53 责任编辑:湖口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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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发〔201810

  

  中共湖口县委 湖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实施方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重要要求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口县委   湖口县人民政府  

                20181214  

  

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的重要要求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九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湖口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我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托底保障、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系统集成、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谋划,稳步实施,真抓实干,切实解决城镇贫困群众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教育、社保、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镇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解困,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2020,稳定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两不愁”是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是指就医、就学、住房得到基本保障(具体目标: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家庭适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保障城镇贫困群众住房安全)。

  具体步骤:2018年,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建立信息台账,完善脱贫解困政策措施,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脱贫解困各项工作全面加强;2019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深入推进,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困难较好解决,保障水平全面提高,脱贫解困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帮扶成果进一步巩固,综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脱贫解困目标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三、明确对象

  2018年至2020年,分别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将需要脱贫解困的城镇贫困群众界定为三大类别。

  (一)城镇特困人员(A卡户)。城镇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人员。

  (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B卡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的人员。

  (三)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C卡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因无住房造成生活贫困的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按家庭认定,救助按致贫个人来实施。

  以上三类对象由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并参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实施。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对象按《九江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认定。

  四、政策措施

  (一)切实筑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1.稳步提高城镇生活救助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照10%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580/;人均补差标准每年按9%左右的增幅提高,2018年达到380/月。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群众要及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保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合理比例,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户均保障人数、常补对象保障比例。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贫困的,可通过增发低保金、开展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把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灾、因重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返贫的贫困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千方百计帮助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走出生活困境,对他们就业稳定后实施12(其中残疾对象实施23)的低保待遇延退,让其逐渐过渡、恢复发展。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6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70,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低保家庭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对低保家庭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残联〕

  2.稳步提高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提高,2018年达到755/月。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安排照料护理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机构发展,确保到2020年提供不少于100床位用于特困人员失能护理集中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略高于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予以保障,2018年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800/,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1200/月。对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稳步推进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帮扶解困工作。对于收入达到贫困线以上、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且发生重大支出,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C卡户),按照应保尽保、应进尽进的原则,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中可将其纳入低保;对于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无住房导致短期内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积极实施各项对应政策予以帮扶,助其解困。〔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县房管局〕

  (二)切实拓宽就业创业致富渠道。健全完善鼓励和扶持城镇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解困的政策措施,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就业创业政策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对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开展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积极落实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

  (三)切实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城镇贫困群众健康扶贫“四道保障线”保障政策,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将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政策,扩面覆盖至城镇贫困群众。对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补偿后,使其最终实际报销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的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兜底报销;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筹资标准,由财政出资统一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取消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门诊慢病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5万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群众,实施疾病应急救助。扎实推进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十类大病免费救治和十五种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升城镇贫困群众健康水平和健康素养。〔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卫计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残联〕

  (四)切实加大教育救助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子女上学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救助。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统筹教育救助资源,加大慈善、工会、临时救助等助学力度,实保障每一名城镇贫困学子受教育的权益〔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五)切实保障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群众,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督促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做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推进助保贷款实施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总工会〕

  (六)切实落实基本住房保障。对城镇分散供养的非精神病、非传染病特困人员,积极引导其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优先提供廉租保障房,切实解决好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让城镇贫困群众住房更加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房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规划建设局、县总工会〕

  (七)切实强化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境的城镇贫困家庭,按临时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可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可再增加12次救助;对城镇贫困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重大刚性支出仍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原则上对贫困群众情况紧急和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和急难申请,由乡镇审批发放,报县民政局备案,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功能。〔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八)切实发挥各方资源帮扶优势。全县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各项活动,实现对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自身职能开展各具特色的帮扶活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医疗、子女助学、社保、住房等慈善救助。积极搭建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城镇贫困群众救助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的政策措施。〔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总工会、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教育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工信委、县工商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湖口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其他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直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城镇脱贫解困工作。各乡(镇、场)要设立城镇脱贫解困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村居要安排脱贫解困专干。〔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残联、县财政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层层压实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责任,要把保障城镇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各乡(镇、场)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协调做好对象认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跟踪落实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水稻原种场和棉花原种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苗圃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村居要发挥直接联系城镇贫困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建立台账等工作,并组织开展互帮互助、结对帮扶活动;县直各部门要统筹各方面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县直各单位联系村居开展帮扶工作,安排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共同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要积极引导工业园区和规模以上企业参与城镇贫困职工脱贫解困工作。各乡(镇、场)、相关部门每月15日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教育局、县房管局、县卫计委、县工信委、县总工会〕

  (三)加强管理服务。要抓好精准识别这个首要环节,严格把好对象准入关,统一对象识别标准体系,规范工作流程程序,精准摸清基础底数,精准区分对象类别,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要落实精准动态调整,实行城镇贫困群众的规范有序进出,建立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退出的科学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解困的,可以让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解困、边返贫返困现象。要推动数据精准共享,相关责任部门要分别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每半年同步开展一次比对。要加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实现户籍、社保、工商、税务、婚姻登记、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提高城镇贫困群众审核审批精准度,杜绝骗取、冒领帮扶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一次不跑”改革,让贫困群众“少跑腿”“不跑腿”。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主动为贫困群众提供上门服务、代办服务。要加强城镇村居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和谐村居”“温馨村居”“文明村居”“智慧村居”,改善人居环境,尤其要重点改善工矿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居环境。〔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房管局、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把脱贫解困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教育资助资金投入,建立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低保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资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要积极整合现有各项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科学合理编制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预算,切实拓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各项投入只增不减。加强对脱贫解困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资金和项目安排与脱贫解困工作成效挂钩,发挥资金项目的杠杆带动作用,确保各项投入发挥最大效益。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办公室和各乡(镇、场)民政所办公经费,确保有钱办事、有人做事。〔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

  (五)严格考核奖惩。建立考核机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督导检查,实行每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全年一考核。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抽调人员开展督导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纪委监委、审计、巡察、舆论及群众监督,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加大工作执纪问责力度。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评体系,对评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纪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总工会、县房管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村居“五栏一室”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扶志、扶勤、扶智、扶德并举,重视抓好思想帮扶,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引导贫困群众正确面对困难和问题,摒弃“等、靠、要”,防止“养贫助懒”,激发起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单位、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好的经验做法,构建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确保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实现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同步小康目标。〔责任主体: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

  

  附件:1.湖口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湖口县2018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方案

  

  

  附件1

  

  湖口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李小平  县委书记

  鲍成庚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史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张水兰  县政府副县长(常务)

   员:周晓庆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发改委主任

  谢云侠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常务副书记、 县监委副主任

  王玉初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程彰铭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直机关工委书记

     县民政局局长

  吴小锋  县财政局局长

     县规划建设局局长

  夏敏谦  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杨水平  县农业局局长

  刘凤君  县林业局局长

  周小匀  县工信委主任

  黄水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曹大勇  县卫计委主任

  汤国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红斌  县房管局局长

  许剑松  县教育局局长

  王小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

  彭堂荣  县税务局局长

  余锦霞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张海林  县工商联主席

  李干生  县残联理事长

     县妇联主席

     团县委书记

  梅建平  人民银行湖口支行行长

  丁少俊  县公积金办主任

  何文燕  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邓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因机构改革导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划转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改革后承接相关职能的单位及负责人自行调整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2

  

  湖口县2018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湖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扎实推进我县2018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完成脱贫解困阶段性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举措,坚持真抓实干,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城镇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解困,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具体任务

  2018年全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摸清城镇贫困群众底数,建档立卡,完善信息;二是健全脱贫解困工作机制,有序开展帮扶解困工作;三是完善脱贫解困政策,分类推进措施落实,脱贫解困工作全面加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出台实施方案。出台《中共湖口县委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和《湖口县2018年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根据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工作举措、完成时限等。

  2.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湖口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设立脱贫解困办公室,安排人员办公。各村居要落实脱贫解困工作专干。

  3.组织业务培训。由县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场)、村居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相关政策、保障标准、工作方法。

  4.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村居宣传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进行政策解读,提高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政策知晓度。

  (二)建档立卡阶段

  城镇贫困对象识别工作要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和《九江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九民字〈2018205号)为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把握识别标准。2018年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0/月)为城镇贫困群众贫困线,同时要全面了解“两不愁三保障”情况。

  2.明确重点人群。城镇贫困对象主要从城镇特困人员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识别认定,同时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也要纳入识别认定范围。

  3.全面排查摸底。以村居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居民家庭开展全面排查,进行政策宣传,掌握辖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状况(包括贫困人口规模、致贫原因及生活需求等),初步确定城镇贫困对象人选。城镇贫困对象初步人选只能从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和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产生,其中:城镇特困人员按国务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镇低保对象按《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九江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4.进行精准识别。对城镇贫困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须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1)个人申请。城镇贫困对象初步人选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居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簿、致贫材料、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基本信息等,按要求填写授权书,授权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责成限期提供;逾期未提供的,不再列入贫困对象申请人选。

  2)入户调查。由乡(镇、场)、村居、县直挂点帮扶部门对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逐户核实申请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财产与收入状况、贫困状况及提供材料情况,全面、真实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并按照特困供养对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对象进行分类登记。

  3)村居初审。各村居召集村居“两委”、参加入户调查人员,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确定人选后,由乡(镇、场)民政所录入并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民政局在核实授权书后,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各乡(镇、场)上报的初审人选进行核对,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5)民主评议。以村居为单位,召开有村居党员干部、居民代表、县直入户调查相关人员参加的民主评议会。结合入户调查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逐个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6)村居公示。对民主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7)乡(镇、场)审核。由乡(镇、场)脱贫解困领导小组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人选进行审核。

  8)乡(镇、场)公示。将乡(镇、场)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9)县级审批。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场)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预审,对拟批准的,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场)和村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为城镇贫困对象。

  5.组织建档立卡。按照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三个类别,对城镇贫困对象进行建档立卡,20192月底前完成台账建立工作。

  (三)推进实施阶段

  1.落实帮扶责任。各乡(镇、场)、县直各帮扶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按照规定时间将结对帮扶责任落实到户,并上报帮扶表格。

  2.落实脱贫政策。

  1)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达到580/月,人均补差标准达到380/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落实应保尽保;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安排照料护理经费,确保到2020年实现特困人员失能护理服务全覆盖;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散居孤儿供养标准达到800/月,机构供养孤儿标准达到1200/月。(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达到每人每月60元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标准。(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为城镇贫困群众开展就业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落实城镇贫困群众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4)全面落实为贫困人口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和税费减免、场地租赁等优惠扶持政策。(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5)落实教育救助。比照农村教育扶贫政策,落实城镇贫困家庭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资助等政策。对在县总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子女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总工会)

  6)由财政全额资助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落实城镇贫困群众和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全面筑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全面实行县域内城镇贫困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机制;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面覆盖到城镇贫困群众。(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

  对未纳入低保的城镇贫困群众纳入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范围,经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医疗救助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2万以上的部分按50%救助,年度救助封顶1.5万元。(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实行城镇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县妇联)

  (7)对确实无力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贫困群众,由县财政按最低标准资助缴纳。落实困难群众助保贷款实施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积极引导无住房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无住房且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按相应标准给予住房政策救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积极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镇贫困群众住房难问题。(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总工会)

  9)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镇贫困群众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上浮,并在年度封顶线内可再增加12次救助;对城镇贫困群众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按规定实施特别救助。在乡(镇、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原则上对贫困群众情况紧急和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和急难申请,由乡镇审批发放,报县民政局备案。(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3.动员社会力量。积极鼓励各社会组织、企业、义工、爱心志愿者帮扶贫困户。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爱心捐赠。(责任主体: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大力宣传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识别程序和工作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着力提高基层干部对脱贫政策的领悟力、精准识别的操作力和任务要求的执行力,着力提高贫困群众对脱贫政策的知晓度、帮扶措施的适配度和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夯实工作基础。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政策性强、程序要求严,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程序“留痕”、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等基础性工作。在精准识别上要做到对象精准、程序到位、建档规范;在信息核对上要做到见真人、看原件、定证据;在资料规范上要统一表册、一户一档、填写规范。

  (三)确保政策到位。对建档立卡的城镇贫困群众分类施策予以帮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逐一梳理、逐项落实相关脱贫解困政策。针对城镇贫困群众的特点,不但要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而且要解决贫困对象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确保脱贫解困政策全面落地、贫困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四)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场)、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脱贫解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同时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村居干部及各级帮扶干部的工作责任。在脱贫解困工作中,各乡(镇、场)担负主体责任,具体落实、统筹推进;县直部门单位担负部门责任和帮扶责任,依职责确保脱贫解困行业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抓好联系帮扶村居的结对帮扶工作。

  (五)加强监督考核。将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纳入乡(镇、场)、县直部门单位年度党政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县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对各乡(镇、场)、县直部门单位开展脱贫解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依规、有序、顺利推进。同时,制定考核评估标准,适时组织开展脱贫解困工作成效评估和年度工作考核。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识别认定不精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推动不力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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