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8-2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202-0202-2019-0048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8-24 22:13 责任编辑:湖口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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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湖民发〔2019〕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湖口县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湖府办发〔2015〕38号)和《湖口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湖民发〔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应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应救尽救原则;2、适度救助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制度衔接原则;5、“救急难”原则;6、资源统筹原则。

  二、对象范围

  按对象和困难程度可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别救助对象三大类: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视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

  1.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对象和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对象,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重大伤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抚慰型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因以上情况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和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予每人相当于城镇低保标准三个月的全额救助金(在具体计算救助金时可上浮精确到百位),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3.因其他情况造成基本生活临时性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可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二)支出型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重特大疾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属城乡特困供养对象的,自付医药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临时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5000元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0元临时救助金。

  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自付医药费用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临时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2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5000元临时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5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0元临时救助金。

  属支出型贫困低收入或其他特殊对象的,自付医药费用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临时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5000元临时救助金;自付医药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0元临时救助金。

  2、助学救助

  城乡困难家庭有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或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帮扶后仍然很困难,子女面临辍学失学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500-2000元临时救助金。

  3、特别救助

  按照《江西省特别救助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九江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湖口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等; 

  3.灾害损失情况说明和图片资料,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及城乡居民医保一站式结算单,学生证或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等佐证材料;

  4.基本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及保险、理赔清单等;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应先予以登记,乡镇民政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

  (三)审核。乡村两级对调查情况应分别签署意见,经办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属“救急难”对象,由乡镇直接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审批。1.乡镇审批。救助金在2000元内的,由乡镇根据《湖口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湖民发〔2019〕3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按季向县民政局报备。2.县级审批。救助金不超过4000元的,由县救助办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4000元的,由县救助办报分管领导预批、局长审批。特别救助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五)公示。乡村两级要对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资金来源。

  1、上级拨付资金;

  2、县级配套资金;

  3、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资金;

  4、城乡低保部分结余资金。

  (二)资金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三)资金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将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信用社账户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乡镇启动“救急难”和小额临时救助现金救助时,可依据《湖口县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发放,必要时可发放实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场)要建立完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快速响应,提高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先行救助、救助及时”作用,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发生。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场)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等职责,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等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场)要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公示栏、宣传手册等方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湖口县民政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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