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民政所:
为切实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我县基层群众自治,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省民政厅《关于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方案》(赣民办〔2019〕46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通知》(九民字〔2019〕89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的涉及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民俗风情等方面的综合规定,体现村(居)民共同意志,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教育、引导、约束、惩戒的作用。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延伸和补充,是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是服务乡村振兴、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乡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
二、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程序要合法合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得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二)民主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要充分发挥村(居)民积极性和自主性,广泛听取村(居)民的意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体现村(居)民集体意愿。
(三)时代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富有时代气息,符合新时代、新期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
(四)实用性原则。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要结合村(社区)实际,体现本地特色,按照“易记、易懂、易行、易成习惯”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要坚持问题导向,具有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要兼顾权利和义务对等,奖惩并举,不得滥用强制处罚。
(一)规范日常行为方面。积极引导村(居)民爱党爱国爱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建和谐美丽家园,杜绝“等、靠、要”等懒汉行为。
(二)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讲文明,讲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不偷盗、不赌博、不吸毒,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三)保障群众权益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对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
(四)群众纠纷调解方面。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协商议事、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五)引导民风民俗方面。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邻里互助、耕读传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六)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把脱贫攻坚、文明创建、扫黑除恶、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城市品质提升等工作的要求,以“接地气”的表述方式贯彻到基层治理实践中,引导村(居)民群策群力,聚智聚力,提升自治能力。
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文体结构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五、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程序
(一)征集民意。村(居)民委员会应广泛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梳理本村(社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专门的起草组,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稿。
(三)征求意见。草稿形成后,由村(社区)党组织召集村(居)“两委”成员进行研究商议,起草小组根据商议内容对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本村(社区)群众、党员、村(居)民代表、乡贤人士、社区社会组织、“五老”人员等意见建议,同时征求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等意见建议。起草小组要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
(四)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对初稿进行把关后,报乡(镇、场)党委、政府审核。乡(镇、场)党委、政府要重点研究分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初稿有无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有无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乡(镇、场)党委、政府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馈调整修改的意见建议。
(五)审议表决。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场)党委、政府的审核意见,再次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审议表决。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村(居)民会议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入户或信函签字等方式进行表决,参加入户或信函签字等表决的数量应纳入参加村(居)民会议人员数量表决结果应纳入村(居)民会议表决结果。
(六)备案公布。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场)党委、政府备案,经乡(镇、场)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各村(居)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居)公示栏及各小组(小区)张榜公布,并以各种有效形式告知本村(社区)居民遵照执行。
(七)完善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六、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创新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民政所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调研分类指导。乡(镇、场)党委、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务求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场)民政所要指导各村(居)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要注重工作过程中相关文字、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并及时建立工作档案。各乡(镇、场)2019年可选择1个社区,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1个自然村修订村规民约,确保2020年所有行政村村规民约全面完成修订完成。11月10日前,各乡(镇、场)将本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的情况及试点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制定流程报送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三)加强过程督导。各乡(镇、场)民政所要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过程督导,重点查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宣传先进典型。各乡(镇、场)要注重总结、宣传贯彻实施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村村规民约(条款式参考样本)
湖口县民政局
2019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