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
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
务能力。
二、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三、受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等相关信息。
2、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办人员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入
户调查、邻里访问、 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 7 天。
3、审批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决定。
对确认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申办条件: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特困申办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2、残疾人应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发放标准:湖口县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14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乡(镇、场)民政窗口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
承办股室和咨询电话:湖口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9 湖口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2-6326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