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认定条件
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1、符合条件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⑤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⑥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①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②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佳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③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④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予纳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②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③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④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程序
①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②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乡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③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分析、评价估量。④审批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等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确认决定,确定保障金额,报县民政局备案,由县民政局发放低保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同意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