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口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上级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并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工作;牵头负责农村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指导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救助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四)牵头拟订全县城乡社区治理政策规划,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五)拟定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界限、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我县与毗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老年人福利、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七)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监督指导慈善活动;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的婚姻、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绿色殡葬;协同全县殡葬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负责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十一)按职责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性人才工作,对全县社会工作人才实行建档跟踪服务,推荐人才申报各项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综治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机关年度考核、后勤服务和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股。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工作;牵头负责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报送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牵头负责农村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对养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老年人福利、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化、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县慈善会的日常工作,培育慈善组织,弘扬慈善文化,指导监督慈善活动;负责福利彩票有奖募捐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牵头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指导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对全县社会工作人才实行建档跟踪服务,推荐人才申报各项人才工程;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救助机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县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规范化建设,推进村务公开;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督促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的政策和办法;负责乡(镇)、村(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道路(公园、广场)、建筑物(住宅小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有关工作;负责标准化地名的标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县级地名档案和勘界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与毗邻地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
(四)殡葬管理股(行政许可服务股)。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协同执法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绿色殡葬;负责指导全县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负责全县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许可;负责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许可;承担民政系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中共湖口县社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所属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年检工作,承担全县性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场)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负责指导全县性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承办县“两新”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含中共湖口县社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湖口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