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流芳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
批后公布稿
《湖口县流芳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县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进行批后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衔接流芳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主要包括流芳村、沙港村部分地区,规划范围总面积48.94公顷。
二、规划定位及规模
(一)功能定位
流芳乡集镇的功能定位为:流芳乡公共服务中心、经济文化中心,“豆文化”传播展示中心,湖口县南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样板区。
(二)规划目标
国家豆文化特色小镇、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样板小镇、环鄱阳湖乡村旅游目的地。
(三)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规划区总人口为0.3万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总用地面积为48.94公顷,主要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
(一)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轴、两廊、四组团”的空间结构。
“一轴”:沿流芳路——流春公路城镇发展轴。
“两廊”:南部滨河水韵长廊以及产业园西侧水系景观长廊。
“四组团”:以流芳路、流春路、兴业路、馆前路划分空间,将规划区划分为西部综合服务组团、东部工贸综合组团、南部居住生活组团以及北部居住生活组团。

(二)用地布局
本次流芳乡圩镇规划范围为48.94公顷,其中居住用地17.94公顷,占总用地36.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6.27公顷,占总用地12.82%;商业服务业用地2.80公顷,占总用地5.72%;工矿用地5.90公顷,占总用地12.06%;仓储用地0.28公顷,占总用地的0.57%;交通运输用地12.54公顷,占总用地25.62%;公用设施用地0.3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0.6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78公顷,占总用地5.68%;陆地水域0.1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0.20%。

四、综合交通规划
(一)对外交通
规划区内对外交通主要依靠南北向的214省道,东西向通过流春公路与都昌县春桥乡联系,通过254县道与舜德乡联系。
(二)路网规划
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巷道四级,规划形成了“人”字形的主干道路网骨架形式。规划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12.54公顷,约占总用地25.62%,
(三)静态交通规划
为适应未来不断增加的机动车交通量的要求,在规划用地布局中尽可能考虑社会停车场及交通设施的安排,满足公共停车的需要。规划共布置4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中3处结合广场配建,1处独立占地。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6.27公顷,占总用地的12.82%,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5类。

六、绿地与景观系统规划
规划形成“一心、两廊、多节点”的绿地景观格局。
一心:即流芳乡体育公园;
两廊:即分别以流芳河以及豆立方西侧水体为依托的景观长廊;
多节点:流芳豆文化广场以及各街头绿地打造的景观节点,成为各组团内最有特色的标志区域。

七、综合防灾规划
规划将主次干道作为地震灾害发生时救援疏散通道,并对疏散通道设置醒目指示标志。道路红线宽度要满足两侧建筑物倒塌后至少还有两车道通行,原则要求疏散救援通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宽度。
规划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一日暴雨一日内排至不淹重要建筑物高程的治涝设计标准。
规划在人民政府设置1处消防值班室,配备消防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服务整个集镇。消防采用与生活管道混合供水方式,利用现有水渠和水塘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规划人均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为1.5平方米/人,远期规划区避震疏散场地面积为0.45万平方米。

八、“五线”控制
(一)道路红线控制规划
严格控制道路、广场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道路断面、道路退缩距离,保障城镇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向外退缩,退距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二)绿线规划控制
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称为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本规划区内主要指广场绿地、公园绿地、街头绿地、生态公园、公路防护带、物流区防护带等的用地界限。其绿线采用实线控制,不得擅自调整。
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共两处,其中流芳豆文化广场0.64公顷,环城路东侧公园绿地0.42公顷,共计1.06公顷。
(三) 蓝线规划控制
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称为蓝线。
本次规划区域不涉及城市蓝线;
(四)黄线规划控制
城市黄线范围内不得擅自调整黄线及改变黄线内土地用途。因城镇发展和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镇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镇规划,并相应调整蓝线;黄线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不相关的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镇基础设施,以保证城镇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黄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需临时占用黄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将流芳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划入城市黄线进行管控,涉及规模0.08公顷。
本规划区内不涉及紫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