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 号)要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 2023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监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 号)和县教体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湖口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湖教体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2020年秋季收费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如果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调费程序。
二、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三、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向学生、学生家长预收任何费用。
四、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 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湖口县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