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义务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4-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5163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29 17:07 责任编辑:湖口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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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 号)要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 2023 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市监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 号)和县教体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湖口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湖教体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2020年秋季收费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如果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调费程序。

二、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绝缴纳。

三、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向学生、学生家长预收任何费用。

四、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 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湖口县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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