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民办教育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1-0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G27204-0202-2019-0048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 2019-01-09 17:54 责任编辑:教育局
字号: 〖大 小〗

关联导读: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1、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5、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2、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现有教职工花名册,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设施设备情况表,购买发票、收据和图片资料等);

6、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园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7、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9、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10、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由县级以上建筑质检部门对办园校舍进行质检并出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