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1、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5、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2、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现有教职工花名册,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设施设备情况表,购买发票、收据和图片资料等);
6、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园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7、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
9、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10、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由县级以上建筑质检部门对办园校舍进行质检并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