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职责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受理监督权限范围内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江西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对象
1.招标人;2.投标人;3.招标代理机构;4.评标委员会
四、监督事项
1.对本县辖区内公开招投标的交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评标书面报告等实行备案管理;
2.受理处理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程序
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投标监督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招投标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进行处理;
4.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六、时限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可供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5.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6.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七、投诉的处理
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湖口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