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湖口县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湖口县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规范项目建设市场秩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赣交规划〔2016〕130号)、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府办字〔2019〕36号)以及湖口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湖交字〔2015〕20号)等文件的要求,制订进一步规范湖口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工程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以下简称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二、基本设建程序
2、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议书(如有)—可行性研究批复(如有)—初步设计批复(如有)—施工图设计批复—工程招投标(如有)—办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批复—交(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基建程序。
3、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严禁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施工,严禁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施工许可和交(竣)工验收。
三、招标投标管理
4、湖口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定权限对所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需经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规建股)备案后再进行发布。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招标投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规建股)备案。
5、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工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将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
6、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责任单位。
五、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7、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订立合同,并将合同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规建股)备案。
8、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告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施工、监理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且无能力完成建设任务的;
(三)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四)施工、监理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五)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六)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或者被检查出事故隐患须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9、建设单位应建立符合交通行业相关规定的管理机构,并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项目年度费用预算等文件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规建股)备案。
10、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负责人等应按合同履约,如需要变更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其他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实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变更人员数量不得大于投标文件约定的3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文件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月在项目上的工作日不得少于22天(因法定节假日可适当调减),建设单位要做好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签到工作,湖口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主要管理人员身份的审核与督查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信用评价的规定,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对人员变更2次以上的施工单位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上报。
11、施工单位应按照《湖口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湖府发〔2014〕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办理缴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相关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有关凭证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和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六、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1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项活动和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1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检查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三)加强对总包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四)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五)其它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履行。
14、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记录;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或者施工单位发现非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以追究监理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完整性;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六)工程监理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
15、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范,同一地域内不得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工作;担任重点工程项目或大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该项工程监理工作,项目未竣工前不得再承担下一项监理工作。
17、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三个月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 建设工程标后施工现场考勤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考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一)各招标投标机构在中标排序完后将建造师或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建造师)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执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全部移交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保管,进行押证上岗;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书面告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无误后组织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及总监、专监、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统一进行考勤数据采集。采集数据共两份,一份数据由建设单位作为施工现场考勤的依据,另一份数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施工现场考勤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严格实行书面请销假制度。总监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所有请假人员要明确有相关资格的人员代替履行工作职责,方可离开。请假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天,且每人一年不得超过30天。请假完毕回原岗位后,应立即销假。书面请销假凭证纳入考勤统计检查范围;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考勤管理机制,对建设工程考勤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时发现考勤人员不在岗,以电话告知无正当理由且半小时之内仍无法到现场的,视为当日不到岗。
每位考勤人员每月在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22个有效工作日,或不得少于实际施工天数的80%(取两者较小值)。每人每月实际在岗履职天数每少一天(不含请假天数),视为缺岗一人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将按本办法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考勤人员缺岗情况分别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缺岗一人次,要求相应的项目部限期整改;
(2)累计缺岗二人次,通知相应企业进行项目部整顿;
(3)累计缺岗三人次,约谈相应企业进行告诫;
(4)累计缺岗四人次及以上的,责令相应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相应的项目部责任人清出本县市场,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将对相应企业施行停业整顿;
(5)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年之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对本地施工企业将实行无限期的停业整顿,直至企业管理达到重新进入建筑市场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进入湖口交通建设市场,外地企业将清出湖口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检查及处理结果将每月及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
(五)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押证管理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所有证件。待工程完工80%(指土建工程主体完工,专业工程完成80%的工作量)后,施工单位凭公司介绍信和建设、监理单位出具的同意取回证件证明,将所押证件领回。
(六)实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现场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建造师、总监、专监、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证号、职责、联系电话等。
19、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纠正;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予以公布,暂停企业在本县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准入资格;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三)转包及违法分包的;
(四)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2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20、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暂停在本县市场的执业资格。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二)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有效工作日少于22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工程分包管理
21、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施工单位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禁止施工单位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分包。工程分包的,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685号)的规定。
八、质量安全管理
22、项目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确保试验检测真实规范,安全防范措施到位。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应严格有关规定执行。
九、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
23、在建交通项目从业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期要形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24、施工单位要完善现场管理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市区内在建交通项目应落实密闭化运输、封闭围挡作业、洒水除尘、场地硬化、洗车池等扬尘防治和控尘措施;市区外在建交通项目要定时洒水。所有在建交通项目应完善临时排水,防止积水、污水浸泡工地,严禁泥浆、油料等污染源直接排放。
25、湖口县交通运输局综合业务股(安全股)具体协助县环保部门查处严重污染大气的施工企业、查处群众在多次投诉、举报、上访中反映的大气污染问题。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对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十、项目建设规模控制管理
26、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应按照《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府办字〔2019〕36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定,一次签证在二万元以下(不含二万元)的由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党组研究审批,一次签证在二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证程序按照湖口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湖交字〔2015〕20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工程签证按照事前审批(审批单)——过程监督(现场照片,施工部位图、表)——事后确认(由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三方确认的工程量)的程序执行,工程签证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三方各一份,并报一份局规建股存档)。原则上当天完成签字确认,确因其他原因也必须在七天内完成资料的签认工作,严禁事后补签。
27、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依法依规按照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府办字〔2019〕36号)以及湖口县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湖交字〔2015〕20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增加投资的按照《湖口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权限逐步申报审批,不得擅自越权审批或事后审批。
28、资金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应建立财务机构、配备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建立财务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台账、计量支付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年度费用预算;按规定拨付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向承包人借支或超付工程款;应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29、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控制。在工程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并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建设单位应以经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查批准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编制0号台账、开展计量工作。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符合资质的造价编制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十一、进度管理
30、交通建设项目应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含形象进度计划),不得无故压缩或拖延工期。如进度滞后,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补救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确保项目如期完工。
十二、竣(交)工验收
31、湖口县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交工验收,并将交工验收证书报湖口县交通运输局(规建股)备案。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向湖口县交通运输局申请竣工验收,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湖口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
32、湖口县交通运输局将组织相关业务部门,选调规建股、综合业务股、招投标办、质监站、局办公室(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督查组,每季度对在建交通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抽取项目开展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根据上级的要求或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33、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4、对项目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季度予以重点督查。
35、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和各参建企业(含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省市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也将作为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