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10-2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2-33557

​关于印发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1 10:40 责任编辑:湖口县科技金融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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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北港中心、武垦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经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湖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


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

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预拌混凝土行业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工信字〔202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口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预拌混凝土行业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解决行业企业存在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打击非法设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违规经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形成对非法生产、违规经营行为的有力震慑,着力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引导和促进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重点内容及分工

本次集中整治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存在非法生产和违规经营问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整治的重点是以下涉及企业设立以及非法生产、违规经营等9个方面的内容:

(一)生产企业设立不符合布点方案的问题。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门的布点备案,但未按照布点备案内容建设。(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工信部门);

(二)生产企业没有获得工信部门审批的问题。企业未取得当地工信部门的布点备案。(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工信部门);

(三)临时站点转手转卖的问题。重点工程项目设立的临时站点未及时拆除,转手转卖。(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工信部门);

(四)生产企业超载等违规经营的问题。企业未安装符合赣交治超办字〔2021〕6号文要求的称重检测、监控设备,未接入省治超管理平台。(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工信部门);

(五)生产企业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问题(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住建部门);

(六)生产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七)生产企业存在的价格垄断问题(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工信部门);

(八)生产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九)生产企业建设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实验室标准不高、人员配备不齐全、制度落实不好等(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通过开展整治,取缔一批不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及未取得合规合法手续的临时站点;对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手续不完整,或建设未达到布点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的,予以整改;对工艺水平、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水平不高的,予以优化升级,提升完善。

三、组织机构

在整治期间(10月到12月)成立湖口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推进小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协调推进小组正式成立。县工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县工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底,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14日—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组,按照《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共同组织、推进辖区内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

为便于信息传递和工作推进,请各地在收到此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县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22日—11月5日)

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针对本方案中9个重点内容方面的问题及其它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分类建立问题台账(附件2),本着立行立改的原则,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8日—12月8日)

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进行自纠或无法自纠的,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可以通过行政与法律结合的方式与手段进行。对涉嫌非法生产企业(包括不符合布点方案、没有获得工信部门审批、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按《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涉及超载、价格垄断等违规经营以及质量、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

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县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9日—12月31日)

按照边整边改、着力于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查找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举一反三,对于管理程序不规范的要着力规范程序,存在规章制度缺失的要着力建章立制,法律法规条文方面有缺陷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形成详细的总结材料报送县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县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专项整治组、各部门的总结材料,整理形成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协调推进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专项整治组、相关职能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部署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要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挥调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各属地乡(镇)政府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动的合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方案的分工,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其他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县协调推进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推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率。

(三)加强督检查。在集中整治期间,县协调推进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检查各地发现及处理问题等情况,重点检查打击非法生产和违规经营的典型案例,以及处理的合规合法性等,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应付”之风。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充当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经营企业“保护伞”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预拌混凝土行业非法生产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打击违法生产违规经营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媒体及时向全社会发布专项整治行动的动态和成效,及时曝光在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企业和市民举报预拌混凝土企业非法生产和违规经营的行为,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非法生产违规经营无处藏身,通过专项整治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湖口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2.湖口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问题台账



附件1

          湖口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彭 虹县工信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周爱月 县工信局二级主任科员

副  组 长:曹泓波 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龙春 县市监局二级主任科员

彭伟伟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成     员:王龙斌县工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周文平 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服务站站长

姚 斌县市监局标准化和质量发展股股长

鲍火斌 湖口生态环境局城乡中队干部

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周爱月兼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湖口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打击非法生产违规经营

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问题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存在的突出问题

已立行立改

或整改时限安排

备注

1





2





3





…..






    抄报:县委常委、副县长熊莎,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市生态环境局。

抄送: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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